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南宁市产学研合作工作,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制定《南宁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30日
南宁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南宁市产学研合作工作,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更好地做好南宁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以下简称产学研示范企业)认定和指导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重视产学研工作,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积极组织开展产学研活动,以产业化为目标,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自主创新、培育创新人才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第三条 南宁市科技局具体负责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产学研示范企业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产学研合作意识,为产学研合作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企业已建立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企业已与1家以上高校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在产业中发挥着龙头引领作用。
(三)企业与高校院所采取联合或委托方式开展技术攻关,近3年内采取横向或纵向合作实施产学研项目8项以上,并有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成功案例。
(四)企业与高校院所至少建有1个以企业为主体的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
(五)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在企业设立人才联合培养基地或实践教学基地。
(六)农业类企业近3年每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类企业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或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七)企业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 鼓励南宁市近2年新引进落地的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金属和化工新材料、铝精深加工、高端装备制造、林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等重点生产型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战略合作。在满足第四条第(一)、(二)、(五)、(七)款的基础上,企业上一年产值达到 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可申报认定南宁市产学研示范企业。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产学研示范企业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报《南宁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申请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1.近3年来开展产学研合作工作情况总结、产学研合作案例。
2.企业与高校院所构签定的合作协议书。
3.近3年承担和完成的产学研合作科技项目,以及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证明材料。
4.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的证明材料。
5.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的证明材料。
(二)南宁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及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通过评审的产学研示范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议,给予认定,授予“南宁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牌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产学研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实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创新平台能力提升、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经济效益等成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八条 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产学研示范企业,保留原有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学研示范企业,责令整改一年后重新评估,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资格。
第九条 南宁市科技局对已认定的产学研示范企业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南宁市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资格:
(一)不接受南宁市科技局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评估。
(二)产学研示范企业发生科研失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
(三)产学研示范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自行要求撤销其资格。
第五章 指导与服务
第十一条 产学研示范企业应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新思路,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全面推进企业产学研合作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积累经验。
第十二条 南宁市科技局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对产学研示范企业给予重点服务与支持。主要有:
(一)申报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优先支持产学研示范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
(三)根据产学研示范企业的需求,组织专家人才服务团队,为企业进行技术诊断,帮助解决技术难题。指导企业开展战略研究创新发展规划。
(四)为产学研示范企业开展科技政策宣讲,组织参加各类科技成果对接会、科技人才培训、先进技术展会、国际合作交流、学术论坛等科技创新活动。
(五)积极宣传推广企业先进事迹与经验,提升企业知名度,扩大影响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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