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护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合法权益,激发全市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毕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设计图、配方等,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落实。
市、县(自治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市、县(自治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税务、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关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转化方式
第四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支持有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设置专门的部门(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鼓励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后,按本办法到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权益归属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用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收益按原合作转化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需经成果所属单位同意后再进行转化。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六条 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尊重、维护和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转移职务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在扣除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
(一)开展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二)保障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三)培养本单位专业的技术转移人员。
第七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70%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第八条 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
(四)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情况,应当在所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和报酬,但不能取得股权奖励;担任其他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权奖励和报酬。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条 支持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离岗或者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不得损害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离岗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离岗人员的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申报科技项目,并将研究的成果运用于生产实践。科技项目的立项向有成果应用的项目倾斜;对于企业已经投入前期研究经费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联合申报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申报科技项目的,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试点。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行或联合有关企业探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将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试点需求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适当形式给予支持,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予重复立项。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人员晋升职称。鼓励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晋升职称。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创新创业成效等作为职称评聘、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可优先推荐参加拔尖人才、市管专家评选。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技术转移人才、机构建设。对参加技术转移高端培训并取得晋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经纪(经理)人,由其所在企业或单位为其报销相关费用。鼓励企业通过“人才蓄水池”政策引进专业技术转移人才,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市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导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券,获得政策优惠。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做好研发费用财务归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优惠。
第十六条 鼓励科研人员开展成果登记。科研人员开展项目研究,创造科技成果,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账户,登录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国家、省科技合作交流等活动安排,不定期筛选相关先进技术和成果对外进行推介和展示,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我市转化实施。支持就地成功实施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争取补助支持。鼓励社会机构举办或承办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题的重大赛事、专业论坛、重要会展等,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首选地品牌活动。
第十八条 宽容科技成果转化失败决策责任。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依法确定交易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规定,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或兼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获取转化收益,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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