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南京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创新产品推广办〔2022〕1号)同步废止。
南京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工作,加快创新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和规模化发展,打造“宁创”系列产品和品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品是指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新设计、新服务等进行研发或生产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的产品。
第三条 南京市创新产品包括“三首”产品[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重点产业人才企业创新产品和其他类创新产品。其中:
首台(套)重大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国际或国内首台(套)高端装备,整机性能或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装备先进水平;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专利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打断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
首版次软件是指企业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具备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首次正式发布并进行销售,具有良好市场推广应用前景的软件产品;
重点产业人才企业创新产品的评价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实施;
其他类创新产品是指除上述产品外,符合创新产品定义特征,属于本市先进制造业领域的创新产品。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南京市创新产品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负责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评价小组各组成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板块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或视情召开,通报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和推广应用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下一阶段工作。
第五条 创新产品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评价。通过评价的创新产品,列入《南京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牵头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创新产品予以支持推广,鼓励各板块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2.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部门或人才团队;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属于本市先进制造业领域创新成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能代表先进技术发展和产业变革方向。核心指标相同的不同系列/型号产品可以作为同一个产品进行申请;
2.产品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研发或生产,产品必须来自申请单位,或者产品的关键部件、核心技术、注册商标、整体设计等必须来自申请单位;
3.产品主要技术指标与性能参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突破国际国内或行业关键技术;
(2)属于自主研究和开发;
(3)对现有产品实现了工艺、结构、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
4.产品为近三年内首次研制成功并取得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
5.产品功能完善、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绿色环保,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及安全环保技术规范。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应具有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6.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能够显著降低生产成本或能替代进口。产品上年度有一定数量的销售,对于首次或首批生产的填补国内市场空白的新产品,不受销售收入的限制,但需提供用户使用(试用)报告。
第三章 申请和评价程序
第九条 创新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申请形式和相关事项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请和评价程序如下:
(一)启动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牵头发布年度创新产品申报通知,各板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推荐辖区内单位申报。
(二)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线上申请。
(三)区级审核。各板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分别对辖区内申请材料和申请单位进行形式审查,或者按照具体通知要求开展产品初审,凡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环境行为评级为黑色或纳税信用等级评级为D级等情形的,不得推荐上报;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
(四)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对各板块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申请单位分别进行形式审查、信用审查,必要时征求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凡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环境行为评级为黑色或纳税信用等级评级为D级等情形的,一律淘汰不予评审。
(五)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牵头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答辩评审。
(六)现场核查。各板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答辩通过的产品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牵头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七)部门联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产品,征求评价小组成员单位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完成部门联审,确定拟入选名单。
(八)对外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将拟评价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受理,并牵头核实调查。
(九)发文公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对外发文公布《推荐目录》,同时在南京市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平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等平台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列入《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三年,到期后自动失效,且同一产品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 本市入选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省级“三首”产品一并列入《推荐目录》,《推荐目录》内有效期与原认定部门发布的口径一致。
第四章 支持推广
第十三条 采购支持。鼓励相关单位将创新产品使用情况纳入业绩考核,鼓励我市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中率先应用、优先采购创新产品。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如创新产品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产品时,可在内控制度权责范围内优先采购创新产品。按照鼓励创新、鼓励尝试、宽容失败的原则,建立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容错机制。对创新产品应用过程中,属于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经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等情形,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
第十四条 资金引导。优先推荐创新产品申报国家、省相关项目,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发挥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鼓励创新产品开拓市场,对创新产品按照市场推广等要素择优予以支持。奖补政策具体要求,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下发的当年度项目申报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市场推广
(一)场景牵引。持续推动全市应用场景建设,每年发布若干应用场景清单,为创新产品落地验证和扩大应用提供广泛空间。鼓励和引导应用场景搭建单位积极应用创新产品,在全市优质应用场景、标杆应用场景评审时将创新产品应用情况作为考虑因素。
(二)宣传对接。定期举办“宁创”系列活动,围绕细分领域产业推介、场景实地对接、跨市域合作等主题,通过供需对接、路演推介、应用竞赛等形式,支持创新产品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品牌知晓度,加快创新产品推广和产业化。按照互认、互介、互惠的原则,支持推动创新产品跨地市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投融资机构将创新产品纳入投资决策参考。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十六条 建立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创新产品所属单位应及时向产品使用单位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对产品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定期开展创新产品跟踪评估。通过公开征集用户反馈意见、随机调查、信用审查、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意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等方式对进入《推荐目录》的创新产品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更新《推荐目录》,形成合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创新产品所属单位应承诺产品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对产品质量、安全等承担责任。如发生单位更名、跨市迁移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将视情对《推荐目录》进行动态更新。对产品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问题,或所属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环境行为评级为黑色,纳税信用等级评级为D级,故意隐瞒、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等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创新产品资格,从《推荐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对创新产品申请评价的全过程开展信用管理。申请阶段实行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记录申请单位在申请等各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在创新产品申请评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创新产品资格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列入《推荐目录》的,从《推荐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限报名单,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产品奖补资金的单位,一律取消奖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创新产品推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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