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关于鼓励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和发展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苏政办发〔2023〕24号)和《江苏省外资研发中心推进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商资〔2023〕453号),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核定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及11月10日省商务厅外资研发中心业务培训相关要求,现将开展苏州市外资研发中心核定等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2.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是外资研发中心的一种创新模式,指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依托其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资源,推动与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协同创新的研发中心。
二、核定标准
申请核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苏州市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研发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且持续有研发投入;
4.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申请核定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苏州市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且持续有研发投入;
3.有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4.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
5.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三、核定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盖章的申请书(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研发人员配备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按照核定标准逐条说明)、信用承诺等);
3.股东或董事会关于设立研发中心的佐证材料;
4.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证明其研发投入的其他审计材料;
5.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6.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7.外资研发中心所属企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
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盖章的申请书(开放式创新平台基本情况、国际化技术和人才资源情况、签约的研发创新项目开展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按照核定标准逐条说明)、信用承诺等);
2.股东或董事会关于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的佐证材料;
3.证明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投资额的审计材料;
4.研发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5.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服务项目的合同文本;
6.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清单;
7.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所属企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
注:申请书及汇总表中相关数据须与外商投资年报数据完全一致;申报材料中的关键信息如为外文需提供正式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申报企业同时进行书面申报和网上填报。
1、网上填报
在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业务征集系统进行申报材料备案:打开“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http://sme.sipac.gov.cn)——企业用户登录——业务征集平台,选择“关于做好苏州市外资研发中心核定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点击报名进入填报页面下载并上传相关附件。 园区网站技术支持:4008696086
2、纸质材料
申报企业撰写申请书和准备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写目录,一式两份。报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服务大厅4号窗口(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二楼)。
注:申报材料按照要求盖章,有明确盖章处需盖在盖章处,复印章无效,申报材料需加盖骑缝章。企业在园区系统提交后即可递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提交至窗口时须提供申报材料索引页(可从企服中心官网征集系统中打印或手机拍照索引页二维码),不提供索引页二维码的材料不予接收。
3、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1月23日
五、咨询电话
67068000、67068014、66680923
六、其他事项
1.外资研发中心及创新平台发生更名或与核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转内资、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3个月内向市商务局报告,市商务局会同市科技局重新进行核定。
2.市级外资研发中心,其资格自确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如不再符合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条件,其资格自动失效。
3.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无需开展核定工作,即可确认为市级外资研发中心。省级重点支持的外资研发中心及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原则上从市级研发中心名单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