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工作的通知》(豫科〔2022〕9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关于河南省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报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单位
1.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在郑企业;
2.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驻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
(二)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
1.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21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
2.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时间为2020年、资金到账时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的技术合同。
二、省级补助标准
(一)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技术吸纳类补助)。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类补助(技术输出类补助)。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财政按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在郑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技术吸纳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我市、吸纳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2.与河南省外注册的单位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且必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3.企业与合作单位没有相互隶属或关联关系;
4.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为负数;
5.申报单位在2021年内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二)驻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技术输出类)申报后补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法人注册地在我市,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在我省;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且必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3.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4.已经申报过2021年度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的技术合同,不再重复申报;
5.申报单位在2021年内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为企业的,应报送《企业吸纳省外技术后补助申请表》(附件1)、《省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专项绩效目标表》(附件3),并按要求提供以下5类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与技术成果输出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合同原件;
2.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交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设计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变更相关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原件;
3.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4.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5.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申报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资金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应报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申请表》(附件2)、《省技术转移转化后补助专项绩效目标表》(附件3),并按要求提供以下5类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与技术成果引进方(省内注册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合同原件;
2.技术转让合同需提交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设计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变更相关权属转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受理时查验原件;
3.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部门出具的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4.本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内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5.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有关要求
(一)网上申报。登录河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xm.hnkjt.gov.cn/)”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附件。网上填报时间为:2022年8月8日8:00-2022年9月5日18:00(系统将在申报截止时间关闭),逾期不予受理。
(二)纸质材料报送。申报材料使用A4纸双面印刷,逐页编制总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书籍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顺序为:封皮、目录、附件1或附件2、附件3,一式两份。
(三)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技术合同,技术转移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申报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六)关于推荐单位及申报渠道。一是郑东新区、经开区、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惠济区、上街区所辖企事业单位由郑州市科技局直接受理推荐至省科技厅,请2个开发区及6个区科技部门积极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二是航空港区、高新区、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荥阳市、登封市、巩义市所辖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直接推荐至省科技厅,请2个开发区及6个县(市)科技部门自行组织做好本辖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其中,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以通过省直有关部门直接推荐至省科技厅,也可以咨询省科技厅同意后通过上述两个渠道推荐至省科技厅。
六、报送时间及地址
通过郑州市科技局受理推荐材料的单位,请于2022年9月8日上午下班前报送至郑州市科技局210房间(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13号),材料电子文档(附件1或附件2为Word版,证明材料可使用扫描件,每个申报单位单独一个文件夹)发至kjjcgc@126.com,电子文档材料须与书面申报材料内容保持一致。逾期不再受理。
通过航空港区、高新区及6个县(市)受理推荐材料的单位,报送时间及地址请咨询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省科技厅
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371-65831885
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联系人:李婉
联系电话:0371-86230355
2.郑州市
通过郑州市科技局受理推荐材料的单位,请联系郑州市科技局成果处郑冠彬0371-67180459。
通过航空港区、高新区及6个县(市)受理推荐材料的单位,请咨询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
2022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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