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操作细则》(苏科技规〔2021〕1号)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编办、南京海关开展了“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核定工作,将核定通过的第三批科研机构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时间自2023年11月9日至11月15日,公示如无异议,省科技厅将予以确认。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的,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超出公示期的异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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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第三批)名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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