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川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
按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川科基〔2021〕4号)相关要求,在川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后补助依据书面年度报告提交情况给予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单位
建设1年(含)以上的实验室。
二、材料要求
请各实验室填报《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运行报告》(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支撑附件材料。所取得的成果须为实验室固定人员在数据报告期(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内取得,非实验室固定人员取得或超出期限的成果不纳入年度统计范围。
三、报送要求
请将《全国(国家)重点实验室年度运行报告》与附件一并胶装成册,一式2份,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至指定地址。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17:00,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报送年度运行报告。
四、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栋701B
联系人:王前前、张姝悦、徐秒
联系电话:028-84643996、802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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