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纵深推进创新驱动引领产业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强、能够支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引领未来科技变革方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科技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至2023年12月7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高新处 张雪,028-86721352,18980863629,316169896@qq.com。
附件: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纵深推进创新驱动引领产业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强、能够支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引领未来科技变革方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世界一流企业和科技创新骨干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领军企业,是指在四川省境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面向国家科技自立自强使命,能够有效整合产业链和创新链资源,具有原始性创新和引领性创新能力,以高强度硬科技投入和硬科技产出,带动全产业链创新升级,推动国家创新体系效能提升并具有相当经营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创新型领军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培育、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等六大优势产业和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卫星网络、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20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上一年度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前3位或全球前5位;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亿元(含)至100亿元(含)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属于第六代移动通信技术(6G)、量子科技、太赫兹、元宇宙、深空深地、未来交通、生物芯片、生命科学、先进核能等未来产业领域的,营业收入可放宽至10亿元(含),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四)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科技违规事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均为诚信或良好(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发布通知。科技厅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发布遴选工作通知,明确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推荐名额、认定条件等。
第七条 企业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四、五条,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四川省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省国资委。
第八条 地方推荐。各市(州)科技局、省国资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推荐名额、推荐条件研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报科技厅。
第九条 专家评审。科技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结合专家组评审结果,形成拟认定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名单。
第十条 社会公示。拟认定企业名单经科技厅厅务会审定后,在科技厅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企业认定为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第十一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激励
第十二条 创新型领军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从认定当年起计算,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重新进行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创新型领军企业发生名称、注册地址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后,向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四条 认定为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有效期内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1%,给予最高500万元后补助支持(不重复享受当年度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的政策)。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按四川省税务局复核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优先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承担基础研究、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等各类省级科研项目;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创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快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揭榜挂帅”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六条 建立创新型领军企业联络服务机制,加强对创新型领军企业的跟踪、服务、指导和支持,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鼓励市(州)建立创新型领军后备企业培育库,集成各类创新资源,加强对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后备企业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后备企业快速成长。
第十八条 企业认定为四川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科技厅报送企业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包括产业发展、研发投入、创新成果、平台建设、人才引育等情况。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领军企业资格。从取消当年资格起算,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已获得的后补助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科技违规事件的企业,年度环境信用评价为警示的企业(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三)未及时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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