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苏州自贸片区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区域金融中心高地和长三角产业资本中心核心承载区,强化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功能,提升金融产业能级和创新能力,有力支撑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细则重点支持注册地和税收关系均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平台、相关企业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指金融机构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持有金融牌照,纳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机构;准金融机构是指股权投资机构等各类私募基金以及地方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平台是指承担政府金融相关服务职能的其他相应主体;相关企业是指经认定开展相关金融创新试点的主体。其中:
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及专业法人子公司: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其他专业法人子公司: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持牌金融机构等为开展某特定业务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科技子公司,证券资产管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业务、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期货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
功能性、区域性金融机构业务总部、专营机构:指持牌金融机构对某一特定领域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机构的特色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第三条 发展目标
力争未来五年,园区金融机构总数突破2000家,其中持牌金融机构达到22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30家,资金管理规模突破5500亿元,法人金融机构实现新突破,各类金融机构功能性总部进一步集聚,创新资本业态的繁荣度和丰富度显著提高,金融产业能级和协同创新能力大幅提升,金融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持续增长,建成更高水平的区域金融中心高地和产业资本中心,为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第二章 建设更高水平的区域金融中心高地
第四条 大力支持法人金融机构集聚
对新引进的符合要求的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及专业法人子公司,经认定可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实收资本在3亿元以下的,分三年给予500万元开办补贴;实收资本在3亿元(含)以上的按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开办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在园区相关区域内新购自用办公用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分三年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在园区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100%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3)三年内按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人才引进奖励,主要用于高层次专业人才等的引进,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人员、取得金融领域权威资格证书CFA等最高级资格认证及会员资格的金融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硕士及以上人才等。
对新引进的符合要求的其他专业法人子公司,经认定可参照持牌金融机构总部的相关政策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开办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人才引进奖励。
引导金融机构总部及各类专业法人子公司做大做强。鼓励已入驻金融机构总部及各类专业法人子公司增资,按增资金额的1%给予开办补贴,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
第五条 大力推动金融机构功能提升
鼓励区内各金融分支机构向总部积极争取,将集团内新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功能性、区域性金融机构业务总部、专营机构设立到园区,经认定三年内按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人才引进奖励。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三年内按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人才引进奖励,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相关政策标准给予500万元的开办补贴。
第六条 大力引导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升级
对新引进的银行分行以上地区总部分三年给予200万元开办补贴;其他金融机构分公司以上地区总部分三年给予100万元开办补贴,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开办补贴。对已入驻的上述机构升级的,可按照本条政策执行补差,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打造长三角产业资本中心核心承载区
第七条 支持打造标杆性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高地
落实《关于支持东沙湖基金小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园管〔2022〕36号,对入驻小镇并经园区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存续期内按管理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基金规模奖励。对管理基金募集资金规模5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管理费年收入的3%给予奖励;5~10亿元的,按管理费年收入的4%给予奖励;10~30亿元的,按管理费年收入的4.5%给予奖励;30亿元以上的,按管理费年收入的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合伙制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和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其获得投资净收益的2~4%给予发展奖励。鼓励公司制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法人有限合伙人入驻,按其获得投资净收益的2.5%给予发展奖励。
(3)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其管理注册在园区的基金规模,参照园区“企业撷英”人才支持计划相关政策计算标准,给予一定名额的奖励。对年薪高于40万元的,可申请按个人薪酬的5%~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有特殊贡献的,最高可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对管理注册在园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实际募集资金规模10亿元以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不超过其核心管理团队中1人给予奖励;10~50亿元的,按不超过2人给予奖励;50亿元以上的,按不超过3人给予奖励。
(4)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认定,给予三年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比例为租金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
(5)鼓励引导培育一批本土私募基金管理人,小镇运营主体每孵化或引进一家新设基金管理人并完成中基协登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6)支持东沙湖基金小镇拓展延伸服务能力,与市域合作项目等联动发展,实现管理、服务标准统一,并参照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经认定对园区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重点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八条 支持全链汇聚优质创新资本
对在园区注册的包括但不限于并购基金、债券型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以及相关引导基金、母基金、创新试点基金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股权投资企业等,经园区金融局认定,可参照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支持有效引导产融深度对接
打造产金融合发展高地,加大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增投资和项目引进的奖励力度,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园区。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园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园区项目金额的1%,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增投资奖励;累计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园区项目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2)引导股权投资企业投早、投小、投科技。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园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园区项目金额的2%,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增投资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3)鼓励产业资本发起设立企业投资基金,开展并购和产业链投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园区项目金额的2%,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增投资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以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园区政府性引导基金等参与出资有反投要求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应当扣除反投要求的投资金额。
(4)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其投资的企业落户园区,按其实际投资该项目金额的1%,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产业项目引进奖励,单个管理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5)支持REITS创新发展。鼓励国际、国内优质REITs基金管理人入驻园区并开展各类REITs服务。参照本意见第六条入驻基金小镇政策,给予基金规模奖励、发展奖励、人才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等支持。相关奖励对应的口径可结合REITS行业特点综合考量确定。
第四章 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第十条 支持提升金融服务数字化能力
(1)鼓励金融机构新设数字金融平台或子公司,经认定后给予数字金融人才引进经费,本科人员3万元/年,硕士及以上5万元/年,上述新引进人员经评定后享受政策三年;持续经营的金融机构数字金融项目,针对当年新引进的数字金融人才,经评定后给予人才引进经费,本科人员3万元/年,硕士及以上5万元/年。经认定的重大数字金融创新企业参照执行,给予数字金融人才引进经费。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人员以属地缴纳社保或税收为准。
(2)鼓励金融机构或企业设立金融数据服务、金融征信、金融信创、供应链金融、联合创新中心等数字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后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平台获得国家级资质给予100万元奖励。
(3)引导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以及相关服务载体设立数字金融众创空间、开放实验室等孵化空间,经认定后给予50万元的启动资金。
(4)促进数字金融创新应用示范,以应用场景为导向,鼓励金融机构或企业开发数字金融创新应用、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经认定后单个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获市级评定资质的新增10万元奖励;鼓励申报央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获评国家级资质增加20万元奖励。
(5)鼓励数字金融企业持续规模化发展,支持企业与区内金融机构实现首单业务,给予首单10%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金融专项业务年收入首次实现超2000万元,给予50万元成长性奖励;金融专项业务年收入首次超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突破奖励。
(6)持续推动数字金融产业基金发展,优先投资支持获评园区金鸡湖科技领军人才工程的数字金融项目。
第十一条 支持提升科创金融服务能力
(1)引导放大科创金融融资规模,进一步做大园区风险补偿资金池,将现有资金池总规模扩大至1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自主开发满足园区需要的创新型、特色化科创金融产品,优选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
(2)支持设立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等科创金融专营机构,针对园区科创企业融资及生产经营中的重点风险提供行业领先的创新产品方案,经认定参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政策给予开办补贴。
(3)支持提升对科创产业投资能力,拓展园区股权投资基金募资渠道,鼓励引导本地金融机构积极向总部争取协助引入长期资金支持园区私募基金产业发展,经认定按其当年新增引入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4)大力推动QFLP试点,鼓励境外LP资金募集,实际募资规模达到1亿元等值人民币以上的,按其引入境外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5)支持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积极发挥上市苗圃工程培育机制,支持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按《苏州工业园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22〕3号,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400万元奖励。加快实施上市公司参天计划,引导上市公司将首发上市、上市后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在园区,根据投资金额最高奖励100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围绕主责主业开展产业链并购,最高奖励300万元。设立参天基金,充分撬动社会资本,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增、业务分拆等方式帮助上市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完善产业链布局。
第十二条 支持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
(1)引导支持绿色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支行、绿色金融事业部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向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绿色贷款,经认定参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政策给予开办补贴。
(2)引导支持绿色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对于发行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主体,按照发行金额1‰给予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3)引导支持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和资金运用,鼓励企业购买绿色保险产品,按其保费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对同时符合上级政策和本级其他政策要求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以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引入保险资金支持园区绿色产业发展,经认定按其当年新增引入保险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保险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
鼓励符合地方金融监管要求的法人型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经认定可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鼓励规模集聚和增资扩股。新引进的地方金融机构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的,分三年给予共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实缴资本每增加1亿元,并形成有效投放,奖励增加50万元,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已入驻地方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按从高但不重复原则参照执行。
(2)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做大业务规模,按当年发生业务总额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业务奖励。
(3)引导融资租赁机构支持园区产业发展,融资租赁机构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先进装备,按采购金额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五章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支持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园区债权及股权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对能实质推动自贸区金融生态建设的,经认定,对平台运营及功能升级发生的相关运营成本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专项补贴。支持打造金融服务创新示范基地,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金融创新发展
充分发挥金融开放创新评价和金融创新奖的创新激励作用,鼓励金融首创在园区,对在金融创新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创新成果的机构或研究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金融品牌提升
鼓励在园区举办符合园区金融发展重点方向的高端金融论坛、会展、专业会议等,经园区金融局备案,可按实际活动经费的30%给予补贴,每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园区举办规模以上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的,经认定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请本政策的相关机构所享受的奖励或补贴额度,应综合考虑其实际地方贡献。
第十八条 对园区金融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苏州工业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负责解释。经园区备案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均适用本办法。原苏园管〔2019〕92号、苏园管〔2021〕54号、苏园管〔2022〕40号废止。适用原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申请资助事项的,在本措施生效后未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按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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