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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光明区企事业单位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0日 09:24:09 发布部门:光明区人民政府 收藏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房源实际情况,现开展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供应房源2007套,具体情况见下表:

小区名称

项目所在位置

户型

面积(平方米)

套数

合计

林泉居

凤凰街道长凤路北侧、科泰路西侧

三房二厅

85左右

82

82

深业云筑

马田街道南环大道与长春路交汇处东侧

单房

38左右

248

372

二房一厅

70左右

62

三房一厅

88左右

62

中山大学保障性住房项目

新湖街道圳美大道以北、圳新路以西

二房二厅

65左右

603

1553

三房二厅

80左右

542

三房二厅

100左右

88

四房二厅

120左右

128

四房二厅

150左右

192

小计

35左右

248

2007

70左右

665

85左右

686

100以上

408

备注:上述“35左右”房源是指表中面积为38平方米左右的房源;“70左右”房源是指表中65、7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85左右”房源是指表中80、85、88左右的房源。“100以上”房源是指表中100、120、150平方米左右的房源。

  二、费用标准

序号

小区名称

项目配租租金

(元/月/平方米)

物业管理费

(元/月/平方米)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元/月/平方米)

停车费标准

1

林泉居

19.78

2.53

0.25

暂未确定

2

深业云筑

23.36

3.5

0.25

暂未确定

3

中山大学保障性住房项目

一地块20.11

二地块20.32

三地块20.32

3.37

0.25

暂未确定

备注: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在上述租金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楼层和朝向修正系数按规定执行。物业服务收费按现行标准执行,如有变更,按最新标准执行。请承租企事业单位仔细查看各项目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及停车费等费用标准,结合单位申请人实际情况谨慎选择。提交认租申请后,即视为了解并认可上述费用标准。

  三、申请条件及配租标准

  (一)配租对象及顺序

  本次配租对象为中山大学及光明区人才住房需求库的在库企事业单位。其中中山大学保障性住房项目面向中山大学定向配租,其他项目按照“职住平衡”原则 ,优先面向项目辖区内在库企事业单位配租,高层次人才应保尽保。具体配租顺序详见下表:

供应项目

所在街道

配租顺序

林泉居

凤凰街道

首轮配租

面向注册地位于凤凰街道辖区的在库企事业配租

第二轮配租

首轮配租后剩余房源,优先面向注册地位于玉塘街道、光明街道、新湖街道辖区的在库企事业配租

第三轮配租

第二轮配租后剩余房源,面向公明街道、马田街道在库企事业单位配租

深业云筑

马田街道

首轮配租

面向注册地位于马田街道辖区的在库企事业单位配租

第二轮配租

首轮配租后剩余房源,优先面向注册地位于公明街道、玉塘街道、凤凰街道辖区的在库企事业单位配租

第三轮配租

第二轮配租后剩余房源,面向光明街道、新湖街道在库企事业单位配租

  (二)申请条件

  1.面向中山大学配租房源

  按照相应申请条件及配租标准等要求配租。

  2.面向在库企事业单位配租房源

  本次供应房源由企事业单位统一申请,企事业单位及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须为光明区人才住房需求库的在库企事业单位;

  (2)申请人与在库企事业单位签订全职劳动合同且合法有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3)按照申请人学历依次保障,第一序列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第二序列申请人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人员,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6)申请人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企事业单位以集中居住方式安排多名单身职工入住同一套住房,相关申请人均要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4项、第5项规定的条件。

  3.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院士及国际大奖得主不受该项限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

  (3)申请人持有才享光明“人才码”;

  (4)申请人在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配租标准

  1.企事业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标准

  除高层次人才外,以申请人家庭为基本单位确定配租面积,配租面积以家庭人口数量为主要考量因素,结合房源情况,本次配租面积标准如下:

  (1)单身及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35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2)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3)四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85平方米左右;

  (4)同一企业满足条件的未婚申请人合租配租标准为:两人配租7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三人配租85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具有正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家庭人口数的限制,配租85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申请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照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2.高层次人才配租标准

  根据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高层次人才的配租面积标准为:

  (1)第一类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面积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2)第二类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3)第三类人才可申请免租租住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4)第四类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院士及国际大奖得主免租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其余高层次人才免租期限不超过3年。申请人自愿认租低于其人才层次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四、配租流程

  (一)单位认租

  2023年10月30日18:00前经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并已进入人才住房需求库的企事业单位(系统中申请状态显示为:已入库)可根据住房需求在光明区单位人才住房申报系统中认租房源。网上认租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9:00至2023年11月6日18:00。2023年11月6日18:00前未完成网上认租的,视为放弃本次认租。

  (二)资料审核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

  (三)确定方案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结合房源情况、认租需求、企事业单位房屋配额等确定配租方案。企事业单位承租保障性住房数量超出单位房屋配额,本批次原则不予以配租。

  (四)公示结果

  配租方案由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光明区政府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后,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单位,林泉居、深业云筑由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通知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中山大学保障性住房项目由深圳市光明人才安居有限公司通知配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收到签订合同的通知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5日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认租。

  五、咨询、投诉举报和监督

  (一)咨询电话(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为更精准地服务,通用业务问题请拨打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电话咨询,专项服务问题请拨打对应主管部门电话咨询。

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0755-23696012

0755-23420194(建筑企业)

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0755-88211331(工业企业)

0755-88211643(商贸服务企业)

0755-88211872(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0755-88210473(科技服务业企业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0755-21388802(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0755-88210475(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科技企业)

0755-88211505(合成生物、脑科学与类脑智能等未来产业企业;生物医药企业;相关引进企业)

0755-23245713(机构院所)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0755-88213429(文化类、体育类、旅游类企业;文化产业园区或体育产业园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非营利性组织)

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0755-23416250(医疗卫生机构)

光明区教育局

0755-88211817(公办学校类、驻区高校类)

0755-23416253(民办学校类)

0755-23199637(幼儿园类)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0755-23421881(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光明区司法局

0755-23420783(法律服务类)

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0755-88215876(新引进企业)

  (二)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或者深圳市光明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0755-29102063,地址:光明区科联路与同仁路交叉口东南侧科润大厦A栋6楼。

  深圳市光明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六、重要提示

  (一)注意事项

  申请单位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公租房轮候家庭的申请人,须退出公租房轮候库后,才能办理住房入住备案登记及签订租赁合同。

  (二)周边风险情况

  林泉居项目临近赣深高铁、广深港高铁和深圳外环高速公路,存在很大噪音、震动等影响;深业云筑项目临近城中村,存在人员密集、车流量较多等影响。请企事业单位谨慎选择。

  (三)装修情况

  本次供应住房项目装修情况和配套设施以实际交付为准。

  (四)学位情况

  本次供应住房项目周边学校(含幼儿园)学位均处于紧张状态,无法完全满足承租住户适龄儿童入读需求,具体情况以光明区教育主管部门或承租小区周边学校发布的信息为准。如有适龄儿童入读需求,请充分知晓项目情况,结合家庭实际需求谨慎选择。

  (五)停车位情况

  本次供应住房项目停车位严重紧张,请有停车需求的申请家庭谨慎选择。

  实际停车位使用情况,请咨询项目物业管理处。林泉居物业管理处电话:0755-29068816;深业云筑物业管理处电话:0755-21061196;中山大学保障性住房项目暂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

  (六)落户及办理居住证情况

  关于保障性住房是否能落户及办理居住证,以辖区派出所的意见为准。

  建议有学位、落户、停车位等需求的申请家庭提前咨询相关部门后谨慎选择,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不作任何承诺,以相关部门提供信息为准。

  (七)公示备案情况

  承租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程序及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区住房建设局备案。

  (八)剩余房源的分配

  本次配租结束后的剩余房源将收回另行分配。

  (九)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LXY)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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