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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6日 09:17:29 发布部门: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规范创新产品评价管理工作,推动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打造“盐创新品”系列产品及应用场景,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驱动盐城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城市创新产品遴选评价、推广应用等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在盐城市范围内实施,盐城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创新产品评价和推广工作,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盐城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具体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创新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品,指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新设计、新服务等研发或生产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广阔的市场前景,需要重点扶持推广的产品,包括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和其他先进制造业创新产品。

  第五条盐城市创新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盐城市域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顺应产业变革方向,属于盐城“5+2”战略性新兴产业和23条重点产业链体系创新成果,代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方向;

  (三)产品必须来自申请单位,或者产品的关键部件、核心技术、注册商标、整体设计等必须来自申请单位,且为近三年内研制成功;

  (四)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际先进或处于国内领先,能突破国际国内关键核心技术,可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或对现有产品工艺、结构、材料、性能或功能等方面有根本性改进;

  (五)产品应具有有效发明专利,其权利人为申请单位且权益状况明确;

  (六)产品功能完善、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应具有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新投放市场,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潜在的经济社会效益大;对于首次(批)生产的填补国内空白的新产品,不受销售收入的限制;

  (八)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备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产品。在纳税、开票销售、社会治理、产业引领等方面对盐城具有重大贡献和重要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申请评价

  第六条创新产品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具体安排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设立《盐城市创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申报遵循自愿择优原则。

  第八条申请和评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自行编制和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

  1.创新产品评价申请表;

  2.创新产品申请报告书;

  3.创新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性、检测报告和用户使用说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县级初审。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对申请单位及产品开展形式审查,凡不符合申请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推荐上报;审核通过后,正式行文推荐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级审核。市工信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申请材料开展核查和信用审查,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凡不符合申请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其他负面问题的,一律淘汰不予评审。

  (四)专家评审。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答辩评审。

  (五)现场核查。各县(市、区)工信部门组织对答辩通过产品全面现场核查,市工信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

  (六)部门联审。对通过现场核查的产品,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会商认定,形成拟入选《目录》产品名单。

  (七)对外公示。将拟入选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受理,并牵头核实调查。

  (八)行文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产品,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发文对外公布《目录》,并在政府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我的盐城”APP、盐企通等线上平台予以公告。

  第九条纳入《目录》创新产品,有效期自评定之日起3年,期满后自动失效,且同一产品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推广应用

  第十条鼓励我市各市场主体积极采购列入《目录》的创新产品。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或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及首版次软件产品,鼓励首购或订购。

  第十一条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的政策,不得将创新产品的销售业绩及其生产产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第十二条鼓励将创新产品列入《目录》设置为重要遴选标准或参考要素,优先推荐《目录》产品申报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省首版次软件、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等。

  第十三条加强创新产品宣传推介。支持在“我的盐城”APP、“盐企通”等平台上集中展示创新产品。市工信局会同相关县(区)、部门单位,共同举办供需对接、路演推介、场景观摩、应用竞赛等形式的创新产品推广活动。

  第十四条建立创新产品推广应用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或通过共保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盐城市创新产品承担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

  第十五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自愿的原则,采取先投保后补助的方式,生产制造商对《目录》产品进行投保,市本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大市区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最高按投保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80%给予补贴,单个创新产品投保最高补贴30万元。生产厂商可根据需要续保,同一创新产品保费补贴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加速培育创新产品市场,支持在制造业“智改数转”、未来产业培育、城建(市政)、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社会治理、民生保障、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发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场景建设。对使用《目录》产品的应用场景盐城市区搭建单位,市本级财政择优分档奖励,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申报推广应用奖补政策具体要求,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下发的当年度项目申报文件为准。各县(市、区)参照本政策标准,制定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

第五章评估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创新产品生产厂家应及时向使用单位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存在问题等,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交流,不断改进和完善产品。

  第十九条市工信局定期开展创新产品跟踪评估。通过公开征集用户反馈意见、随机调查、信用审查、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意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等方式,对进入《目录》的创新产品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更新目录,形成退出淘汰机制。

  第二十条《目录》产品生产厂商应承诺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并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等承担责任,《目录》产品使用中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问题,将取消其创新产品资格,从《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创新产品申请评价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目录》资格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列入《目录》的,从《目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限报名单,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奖补资金的单位,一律取消奖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按照互认、互介、互惠的原则,支持和推动创新产品省内跨地市的应用推广,对本办法的使用,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具体确定互认的产品目录、开放的应用场景和共享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责任编辑:L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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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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