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精神,健全完善全省科技伦理体系,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全省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9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邓宁宁
联系电话:0531-51751066
邮箱:sdkjtfgc@shandong.cn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9月22日
关于加强全省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精神,健全完善全省科技伦理体系,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为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
(一)成立山东省科技伦理委员会。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在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省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省科技伦理委员会由专家委员和部门委员组成,专家委员应涵盖高水平科学界、法学界、社会学界、伦理学界专家。各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每年3月底前向省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加强行业领域科技伦理治理。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先行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设立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在其它科技伦理敏感领域设立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要由专家委员组成,负责为省科技伦理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建议,组织、指导本领域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协同共治作用。探索成立省科技伦理学会,推动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在本领域设立科技伦理专委会或分支机构,开展科技伦理学术研究,参与制定科技伦理规范、标准和指南,推动将科技伦理要求融入行业标准。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价值引领与行为规范作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践行科技伦理规范,促进行业自律自治。
二、推动各类创新主体科技伦理责任落实
(四)压实科技活动单位管理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活动单位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将科技伦理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
(五)设立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支持科技活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必须设立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开展的科技活动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与审查、监督、指导,处理有关投诉等。
(六)强化科技人员科技伦理自律意识。科技人员应增强科技伦理意识,坚守科技伦理底线,按要求申请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或审查,严格在伦理审查批准范围内开展研究,主动报告、坚决抵制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提交学术期刊发表敏感领域研究成果时,应先经过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科技活动负责人牵头负责科技活动全过程的科技伦理管理,注重对参与人员和关键研究节点监管,按规定审慎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
三、构建科技活动全过程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机制
(七)严格全过程科技伦理审查。在开展科技活动前,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对涉及人和实验动物或其他达到科技伦理审查规范要求的,必须通过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始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初始审查。作出初始审查决定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审查批准的科技活动进行跟踪、变更、终结审查以及安全性事件评估。
(八)规范科技伦理协作审查。对涉及多个合作单位的科技活动,各参与单位均应开展科技伦理审查。牵头单位应建立审查协作机制,统一审查要求和标准,作出本单位伦理审查决定。合作单位可自己作出伦理审查决定,也可通过简易审查程序认可牵头单位的伦理审查决定。开展涉及国际合作的科技活动,应符合各合作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并通过各合作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
(九)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工作,指导督促相关科技活动单位制定完善应急审查制度和流程,确保做到快速响应。相关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可根据科技活动紧急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设立伦理审查绿色通道,及时作出审查决定。要严控应急审查质量,不得以情况紧急回避伦理审查或降低伦理审查标准。
(十)加强科技伦理审查能力建设。支持济南、青岛等市建立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探索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建立专业性审查中心,承接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单位的伦理审查工作。鼓励科技活动单位组建科技伦理审查互认联盟,推动审查结果互认。逐步建立跨省域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
(十一)强化科技伦理监管。各设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本地区、本系统科技伦理监管机制,细化监管职责和监管流程,加强对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纳入国家科技伦理高风险清单科技活动的监管;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复核机制,组织专家对相关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初步伦理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各科技活动单位要切实履行科技伦理监管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要求备案登记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根据复核结果开展高风险科技活动,动态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研判,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十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监管。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科技活动单位等应加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监管应覆盖指南编制、申报受理、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对严重违背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要求的相关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敏感领域,组织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署科技伦理和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开展负责任的创新。
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提升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修订《山东省科技进步条例》《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等,明确对科技伦理监管、违规查处等治理工作的规定,在其他地方性法规立法中落实科技伦理要求,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研究,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科技伦理法规体系。
(十四)强化调查处理责任落实。科技活动单位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制定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及时主动开展调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科技活动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科技厅会同其所在设区市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可独立组织对本系统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五)严厉惩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技活动单位等负有调查处理责任的单位,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负责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相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科研项目、奖励、荣誉,取消相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等处理;调查处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报送省科技厅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五、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
(十六)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培训。推动科技伦理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科技伦理纳入高等教育阶段通识教育和思政教育课程,对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相关专业的学生,开设科技伦理必修课程,在专业课程中增加科技伦理维度,构建“伦理通识+专业学科+应用伦理”的教育机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技活动单位要定期对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开展履职培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十七)宣传普及科技伦理知识。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科技伦理政策、规范、标准和指南等解读,提高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认知能力。加快建立重大、敏感科技伦理事件信息披露机制,客观真实公布相关信息,引导社会公众科学理性对待伦理问题。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和科技类社会团体作用,组建专家宣讲团,广泛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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