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主体】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和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指的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在前海从事数字经济、海洋产业、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新兴产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相关科研机构、服务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港澳台及海外高校院所在前海设立的独立运营机构可不受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二)申请扶持时无未处理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我市主管部门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第五条【择优不重复】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六条【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该项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第七条【扶持上限】原则上申报单位单一年度获得扶持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港澳台资企业优先】申报单位为港资企业的,扶持标准和上限按照本办法既定扶持标准和上限的1.3倍予以核定和执行。申报单位为澳(澳门)资企业、台资企业的,其认定及扶持标准参照港资企业执行。
已享受本办法第四章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条资助。
第二章 创新企业支持
第九条【创新型新锐企业支持】
(一)独角兽企业支持。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超级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落户支持:
1.成立时间10年以内、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200亿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称为超级独角兽企业;
2.成立时间10年以内、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10亿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称为独角兽企业;
3.成立时间7年以内、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少于20亿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称为准独角兽企业。
由准独角兽企业升级为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升级为超级独角兽企业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瞪羚企业支持。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重点瞪羚企业、瞪羚企业、瞪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落户奖励:
1.成立时间10年以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且主营业务增长率达到15%以上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5%以上的企业称为重点瞪羚企业;
2.成立时间10年以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且主营业务增长率达到10%以上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以上的企业称为瞪羚企业;
3.成立时间8年以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且主营业务增长率达到10%以上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以上的企业称为瞪羚培育企业。
由瞪羚培育企业升级为瞪羚企业、瞪羚企业升级为重点瞪羚企业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十条 【规模以上企业支持】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贷款贴息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30%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按上年度正常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申报单位贷款贴息支持,利息补贴比例不超过贷款金额的5%,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已获得南山区同类资助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支持;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对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
申报单位更名后重新核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已获得南山区同类资助的,可予以差额资助。
第十三条【科技平台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部门认定,在前海范围内实际经营并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化的创新载体,包括各级各类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研究(发)中心(院、所、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分别给予国家级、广东省级、深圳市级创新载体500万元、300万、100万元落户支持。
由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升级为广东省级创新载体、广东省级创新载体升级为国家级创新载体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已获得南山区同类资助的,可予以差额资助。
第十四条【科技立项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的,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资助金额的100%、50%、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属于联合申报科技项目的,按照申报时签订的合作协议分配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科技奖励支持】对获得以下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奖金的10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800万元配套资助。
第三章 创新生态支持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支持】
(一)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融资总额3.5%的资助,同一申报单位全年累计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二)专利授权奖励支持。对申报单位获得内地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报费、实质审查费等费用的不予资助);对申报单位获得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4000元奖励;对申报单位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申报单位提交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报并完成国际公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申报单位全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专利获奖支持。对申报单位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已获得南山区同类资助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标准制定支持】
(一)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机构和企业,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对主导修订、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给予深圳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三)对主导或参与除国家标准以外的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给予深圳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
已获得南山区同类资助的,可予以差额资助。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运营机构引入优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每成功引入一家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的国高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每成功引入一家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的国高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社会运营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支持】
(一)示范机构认定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技术转移服务支持。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上年度实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的1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均达到资助条件的,累计资助不超过3年:
1.应经过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备案,且在申报时仍符合备案要求;
2.至少有5名专职工作人员;
3.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25项以上,或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合同总额达500万元以上且技术交易买卖方中至少一方为注册并实际运营在前海的企业;
4.促成前海与前海以外交易的技术合同须在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
第二十条【科技活动支持】对经前海管理局事前备案,举办的冠名“前海”的学术论坛、技术交流会、创客交流大会、创业大赛、创客集市、展览展示等公益活动,按申报单位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的活动资助;对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技活动,给予最高300万元全额资助。
对同一申报单位举办的活动,每年资助活动不超过3场,全年累计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云平台支持】对申报单位建设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实际建设费用50%,最高500万元资助:
1.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公共云服务、云存储、云主机租用、SAAS软件服务、物联网loT、互联网交换中心IXP、超算中心等平台;
2.从事云及相关技术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3.平台建设完成且开始面向市场;
4.可提供审计报告证明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购置的仪器设备和专用软件等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二条【企业上云支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申报单位年度购买云服务费用达到5万以上的,按实际购买云服务费用30%给予资助,全年累计资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报单位每年均达到资助条件的,累计资助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支持
第二十三条【深港协同创新培育支持】对与申报单位具有关联关系的香港公司获得以下香港相关资助的,按资助金额的10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大学科技初创企业资助计划”资助;
(二)香港科技园 “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资助;
(三)香港数码港“创意微型基金”、“培育计划”、“加速器支持计划”或“海外及内地市场推广计划”资助。
第二十四条【港澳空间载体支持】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空间载体,给予空间载体运营机构运营支持、培育企业奖励、港澳特殊奖励:
相关指标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
在前海实际运营空间面积不少于300m21000m23000m2
供入驻项目使用面积不少于运营面积的75%70%60%
入驻3个月及以上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注册地在前海)数量不少于10家10家15家
供入驻港澳青年初创企业(注册地在前海)使用面积不少于10%10%10%
入驻项目已授权或申报的发明专利不少于-10项15项
直接投资入驻项目每年不少于-1家2家
(一)运营支持。按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运营机构实际运营投入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运营资助。同一空间载体每年均达到资助条件的,累计资助不超过3年;
上述资助用于支付设备维护升级(网络服务的维护、计算机的软、硬件维护升级、其它办公设备的保外送修、维护和升级等)、运营机构运营人员基本工资、购买科技服务(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划定的九大科技服务业范围的有关业务)、建立公共(创业)服务平台、开展科研活动等费用。
(二)培育企业奖励。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资金支持;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运营机构3万元资金支持。对同一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入驻项目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三)港企(澳企)入孵奖励。对港澳青年初创企业实际使用面积占运营面积比达到30%以上的空间载体,对运营机构的运营支持标准按照第(一)款既定扶持标准的1.3倍予以核定和执行。
已享受过《<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7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9〕9号)同类资助的,不再享受本条支持。
第二十五条【港澳企业创业交流支持】对港澳青年初创企业获得以下创赛奖金的,按获奖金额的10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一)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的决赛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大赛;
(二)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含国际赛)行业决赛或总决赛;
(三)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区赛(预算赛)决赛。
对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两项及以上比赛奖金的,按资助奖金较高的一项给予配套资助。
第二十六条【粤港澳科技合作项目支持】“6+5+2”创新平台与在前海注册并运营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开展科技项目合作研发或技术转移,相关成果在前海形成产业化,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6+5+2”创新平台与前海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1.在前海注册并运营的科技企业与“6+5+2”创新平台签署技术研发合作或技术转移等相关协议,或由“6+5+2”创新平台出具有关证明;
2.在前海注册并运营的科技企业上一轮融资额超过2000万元或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3.相关成果形成的产品已投入市场。
第二十七条【科研设备进口支持】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申报单位从港澳台或海外购买进口科研设备的,按申报单位所购科研设备价格的20%,给予单个设备最高100万元资助,同一申报单位全年累计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1.设备三年内不得转让;
2.单一设备价格不得低于5万元;
3.申报单位自用办公场地不低于500平方米。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八条【申报流程】专项资金申报与核准流程如下:
(一)申报。专项资金申请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公告为准。申请主体应在受理期间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材料审查。前海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对事项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拨付经费。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规定拨付相应扶持资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据机构资金申请情况,与申请主体签订相关扶持协议。
第二十九条【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申报公告中以申报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我官方网站公示。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受理期限】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时限约束】享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机构应书面承诺自享受扶持之日起,5年内不将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及税务关系迁离前海。5年内迁离的,应按规定返还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三十二条【惩罚】申报单位在申报、执行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前海管理局收回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同时将该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录入深圳市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五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产业资金扶持资格,并将不诚信名单向深圳市相关部门推送。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监督】前海管理局和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请材料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前海廉政监督局监督。
第三十四条【依法依纪】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资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一事一议】对促进前海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突破本办法奖励标准,具体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约定。但前海管理局通过此种方式支持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被扶持项目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额的25%。
第三十六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前海合作区”,是指2010年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函〔2010〕86 号)确定的区域。
(二)本办法所称“实际经营地”,是指申报主体日常管理与运营的主要办公场地在前海合作区,区内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按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平方米的核算值。
(三)本办法所称“港资企业”,是指香港投资者持股30%(含)以上的在前海合作区内注册的企业,香港投资者是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香港居民。
(四)本办法所称“香港居民”,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赴香港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
(五)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关联公司控股50%以上且双方公司法人一致。
(六)本办法所称“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或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或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
(七)本办法所称“空间载体”,是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新创意企业与企业家的产业发展场所等空间载体。该类空间载体需明确创业方向,具有规范的准入制度、毕业制度和考核机制;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创业孵化、科技金融、成果转化、科技普及、技术转移、综合科技、创业投资及咨询等科技服务能力。
(八)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科技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科技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关规定,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
(九)本办法所指“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
(十)本办法所指“港澳青年初创企业”,是指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首次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10%以上比例。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前海注册企业股东,则其持有境外企业的股份比例经折算后直接持有前海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股份不低于上述比例。
(十一)本办法所称“‘6+5+2’创新平台”,是指6所香港知名大学(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5所香港知名研究机构(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汽车零部件研究及发展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和2所澳门知名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以及依托香港6所高校和5所研究机构设立的16个香港国家重点实验室和6个香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澳门2所高校设立的4个澳门国家重点实验室。
(十二)本办法所称“科研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配套货物,包括配件、实验材料及耗材等,但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的设备。科研设备进口应符合有关进出口部门的管理规定。
(十三)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超过”、“以上”均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有效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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