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罗湖区大健康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罗湖区大健康产业集群发展,促进大健康产业领域创新主体引进和培育效能,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罗湖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医疗美容、细胞与基因、精准医疗、医疗器械、健康管理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
第二章 大力引进重点企业
第三条 支持引进重点大健康企业(一)对新引进的大健康领域独角兽、准独角兽、瞪羚企业及其他已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企业已获投资总额的15%给予支持,最高50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扶持条件 | 扶持上限(万元) |
1 | 独角兽企业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企业估值超过10亿美元。 |
5000 |
2 | 准独角兽企业 (1)成立时间在7年以内; (2)获得过私募融资且融资额超过1500万美元,估值在3亿美元以上,最近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大于40%,最近1年收入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 |
2000 |
3 | 瞪羚企业 (1)成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 2000 万元,且小于 4 亿元; (3)最近2年营业收入营收复合增长率大于18%; (4)获得过私募融资且融资额超过500万美元,估值在1.5亿美元以上。 |
1000 |
4 | 其他获投企业 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进行过私募融资且融资额超过100万美元,估值超过1亿美元以上; (2)创始人为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3)企业获得1项以上与创业公司业务方向一致的知识产权; (4)企业产品与服务具有创新性并获得知名客户的认可、授权或订单。 |
500 |
(二)引进专精特新企业支持。对新引进的大健康领域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给予最高5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150万元,支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每平方米最高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15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类型 | 扶持标准 | |
年度最高房租 补贴金额(万元) |
装修补贴最高 支持金额(万元) |
|
市级 | 45 | 45 |
省级 | 75 | 75 |
国家级 | 150 | 150 |
(三)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对新引进的大健康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入罗湖区统计库的,按纳税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国高认定支持,对其自用办公场地租金按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最高50%的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75万元,支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装修补贴,最高补贴75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情形 |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 | 年度最高房租 补贴金额(万元) |
装修补贴最高 支持金额(万元) |
一次性落地扶持(万元) |
1 | 50万以下 | 15 | 15 | 20 |
2 | 50万-100万 | 45 | 45 | |
3 | 100万以上 | 75 | 75 | 30 |
第三章 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第四条 鼓励医美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对上一自然年度获得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国际认证的医美机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一自然年度获得中国整形美容协会4A、5A医疗整形美容机构等相关认证的医美机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扶持标准 | 扶持金额(万元) |
1 | 获得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国际认证的医美机构(企业) | 30 |
2 | 获得中国整形美容协会5A医疗整形美容机构等相关认证的医美机构(企业) | 30 |
3 | 获得中国整形美容协会4A医疗整形美容机构等相关认证的医美机构(企业) | 10 |
第五条 鼓励企业获取药品、医疗器械等注册批件并加快销售纳统。(一)对上一自然年度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个产品注册证书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其中一种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扶持条件 | 扶持金额(万元) |
1 | 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 50 |
2 | 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 200 |
3 | 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其中一种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50 |
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
(二)对新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等注册批件的企业,自获得批件起3年内,按相应产品年度纳统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年度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支持不超过4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扶持标准 | 扶持金额(万元) |
1 | 对新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等注册批件的企业,自获得批件起3年内,按相应产品年度纳统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 | 单个产品年度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支持不超过400万元。 |
第六条 支持细胞治疗临床研究。对完成临床前研究,获得临床研究备案或默示许可或允许按医疗技术开展临床研究的细胞科技项目,每项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大健康企业吸纳并转化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3%、2%,分别给予科研机构研发团队(个人)每个项目合同最高100万元、企业单个技术合同最高50万元、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单个技术合同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大健康技术创新项目,按项目年度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扶持标准 | 扶持金额(万元) |
1 | 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 | 科研机构研发团队(个人)每个项目合同最高100万元 |
2 | 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 | 企业单个技术合同最高50万元 |
3 | 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2% |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单个技术合同最高20万元 |
4 | 大健康技术创新项目,按项目年度研发投入的30% | 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
第四章 构建产业创新生态第八条 支持基础平台建设。对大健康企业(机构)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辖区建立细胞治疗联合研发支撑平台、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临床试验平台等技术服务平台,按总投资的1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类型 | 扶持标准 | 扶持上限(万元) |
细胞治疗联合研发支撑平台 | 按总投资的15%予以资助 | 1000 |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 ||
临床试验平台 |
第九条 支持研发服务机构设立与运营。对上年度在罗湖区新设立的合同研究机构(CRO)等研发服务机构,给予30万元支持;对合同研究机构(CRO)、合同销售组织(CSO)、临床试验现场管理组织(SMO)等研发服务机构与其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的,按上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研发服务机构支持,最高100万元。
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扶持条件 | 扶持金额(万元) |
1 | 新设立的合同研究机构(CRO) | 30 |
2 | 对合同研究机构(CRO)、合同销售组织(CSO)、临床试验现场管理组织(SMO)等研发服务机构与其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的 | 按上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研发服务机构支持,最高100万元。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措施与罗湖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本措施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地方财政贡献的限制。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 本措施20**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年*月*日,由深圳市罗湖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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