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泰政发〔2018〕166号)、《泰州市推进企业职称工作改革实施办法》(泰人社发〔2018〕366号)精神,现就2023年市区企业新取得高级职称人员奖励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泰州市区(不含靖江、泰兴、兴化三市)企业(金融、烟草、电力、通讯、盐业等行业除外)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23年以来经泰州市职称办推荐或组织评审(含考试)首次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2022年已经申报高级职称,但因发文、发证原因未能当年申报奖励的人员可纳入本年度奖励申报发放范围。
二、申报材料
(一)《泰州市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二)《泰州市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三)有效期内的法定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三、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准确填写《泰州市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申报表》(附件1),连同相关申报材料报所在企业初审。
(二)企业将本单位初审合格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单位所属区人社部门、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复审。企业上报申报材料时要填写《泰州市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申报汇总表》(附件2),并同时提供《汇总表》的电子文档(EXCEL格式)。
(三)各区人社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复审合格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人社局专技处(职称处)。上报申报材料时要形成并上报本地区、本部门的《泰州市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申报汇总表》,并同时提供《汇总表》的电子文档(EXCEL格式)。
(四)市人社局进行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发放个人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2023年已经申报高级职称,但上级职称部门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尚未发文、发证且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人员可纳入2024年度奖励申请发放范围。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金的个人一律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57号)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同时追缴奖励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按规定,市直企业申报人员奖励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各区企业申报人员奖励金从市、区两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按1:1的比例列支。
(四)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个人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属区人社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初审。各区人社部门、市直相关部门于2023年11月9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泰州市人社局。
(五)有关附表可从泰州职称网“通知公告”专栏下载。
(六)咨询电话:
海陵区人社局 0523-86336892;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人社局 0523-86966060;生物医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医药城) 0523-80818883;姜堰区人社局 0523-88869409;市人社局 0523-86606582、0523-86606581。
附件:
1.泰州市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申报表
2.泰州市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申报汇总表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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