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支持和促进顺义区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政策适应性、精准性,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经顺义区第26次区政府常务会同意,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顺义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顺义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叠加联动优势,围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顺义区及自贸试验区顺义组团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新高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等工作,由区政府财政资金保障。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涉及多个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申报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申报人。
近三年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或经司法裁判承担侵权责任的,或具有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不予资助。
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问题的,不予资助。
第三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为企业在专利预审、专利优先审查等方面提供工作指导,根据实际需求开展现场办公、集中办理、政策宣讲等绿色通道服务,提高顺义区企业的专利受理、审批效率。
(二)取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资格的,当年给予5万元资助。
(三)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10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3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15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
(四)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10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
第六条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一)支持本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工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专利转让(或许可)项目合同交易金额超过200万元的,补贴金额为超出部分的5%,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是注册地为顺义的法人企事业单位的,给予承担单位补贴金额为超出部分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度资助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强企,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购买科研院所和高校的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实付专利技术交易金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资助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并按期还贷,按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最高8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度资助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鼓励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对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的试点企业,每单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联合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并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支持知识产权联盟与专业机构联合开展重点产业专利信息分析、专利挖掘与布局、构建专利池、知识产权运营等工作。按照开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知识产权联盟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企业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一)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对符合《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投保专利保险,且已获得市级保费补贴的按照补差方式给予保费10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三年。
(二)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纠纷法院终审或争议解决程序终结胜诉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费)的50%给予援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一)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支持各类组织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针对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给予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
第九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中心和工作站的作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逐步覆盖全区创新主体,鼓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政策宣讲、纠纷调解、咨询解答、公益培训、保护宣传等工作,给予工作站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法律、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对工作突出,取得显著成效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 优化知识产权环境
(一)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学生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升全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针对园区及企业的知识产权实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实务能力提升专项培训;鼓励各类人才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经济师类(知识产权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三)鼓励区内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培育知识产权人才。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的资金包含奖励金和资助金,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总资助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申报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知识产权资助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按期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根据本办法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资助名单和金额。
第十四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征求区人力社保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委、区税务局及镇街功能区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年度内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领域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在劳动关系领域未履行社会责任、未依法纳税或存在信用信息严重不良纪录的申报主体,明确资助意见。
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和信用情况,形成拟资助名单,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重审,并作出重审结论。
第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报请区政府会议审议,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对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并取消五年内申报资助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从事知识产权资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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