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部署,统一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两区一县人民政府特制定《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施行。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范围内行政执法标准统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报送、评审、编纂、发布、运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两区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制度的组织领导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三地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 “示范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选取、推荐、审查、报送工作。
上海市青浦区、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三地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示范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审核、汇编、发布工作。
第四条 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例报送、评审、编纂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代表性、指导性及示范性。
第五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报送、评审、编纂、发布、运用、管理等工作纳入三地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章 案例报送
第六条 示范区行政执法机关应从已经办结且已生效或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经确定法律效力的案件中,选择案例作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报送。
推荐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附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例文本、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案卷复印件及电子文本。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示范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报送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一)高频多发的;
(二)案情疑难复杂、争议较大、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三)属于新业态、新领域的;
(四)涉及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幅度较大的;
(五)含有包容审慎监管等行政执法监管方式方法创新内容的;
(六)对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指导作用的;
(七)社会普遍关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
(八)在开展行政执法协同或者联合执法有借鉴意义的;
(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
(十)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
(十一)其他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八条 下列行政执法案件不纳入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报送范围:
(一)正在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二)引发舆情、争议尚未解除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
(四)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
(五)其他不宜纳入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范围的。
第九条 示范区行政执法机关推荐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实际,符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三章 案例评审
第十条 示范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0月之前将本年度行政执法案例按照执法种类进行推荐,并按照不低于2件的数量要求报送至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示范区司法行政部门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意见建议等方式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格式;
(二)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真实、完整;
(三)是否与行政执法案卷中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相符合;
(四)案例是否具备指导性;
(五)案例是否涉及不可公开的内容。
评审人员进行评审后,应当就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性、是否可以发布等内容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四章 案例编纂
第十三条 两区一县人民政府轮流负责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编纂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年度负责编撰的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为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编号、发布机关、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正文。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内容,主要对在案件中出现的典型问题进行分析,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适用理由、决定裁量理由、办结情况;
(三)尾部。包括:主要说明整个案件的经验总结、意义评析、下一步工作建议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具体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身份信息。
第十七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号:
(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号由行政区域名称首字或次字加“行指案编”及年度、顺序号组成(如:青行指案编〔2023〕1号、吴行指案编〔2023〕2号、善行指案编〔2023〕3号);
(二)同一年度内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连续编号。
第五章 案例发布
第十八条 示范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核汇总完毕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示范区执委会同意后发布。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可以单个、不定期发布,也可以年度汇编的方式集中发布。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单行本或者年度汇编本的形式印制,并同步上传“示范区执法跨域协作应用”区块链平台。
第二十条 两区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示范区三地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也可以通过人民政府公报、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第六章 案例运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同案同罚”的原则,示范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与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执法案件,除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以外,应当参照示范区内已经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但不得作为处理案件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相同的行政执法案例不参照示范区已经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作为示范区案件评查的重点案件进行监督。
第七章 案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两区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
(三)新指导案例优于旧指导案例的;
(四)依法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予以清理的。
第二十四条 清理的公告应当通过政府公告、报刊等方式公开发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