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财政局:
为加快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市集聚和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扬府发〔2022〕54号)《扬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22〕3号)文件要求,现开展2022-2023年市级促进股权投资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2年7月5日-2023年7月4日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均在扬州区域的新设立股权投资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报股权投资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250万元;
2、实缴资本或募集资金在我市银行机构托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或在发改委系统完成备案。
此外,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等项目的股权投资机构不得申报;股权投资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承诺义务,严重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申报。
三、奖励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按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分段给予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的,按0.2%给予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超过2亿元,低于30亿元的,超过2亿元部分按0.1%给予奖励。对我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实际募资规模在30亿元及以上且对地方贡献较大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予以专门奖励。
对于扬州市本级及县(市、区)、功能区政府投资基金或国资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政策时需相应扣除政府投资基金或国资出资金额。
四、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向所在板块金融工作部门报送申报和证明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市政府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规定的存续期限、纳税地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经所在板块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按职责规定审核后,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将市级奖励资金拨付至奖励对象。
五、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基金概况,包括股东或合伙人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阶段等;基金管理机构概况,包括管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管理人员情况等;申请奖励金额);
2、营业执照;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管理协议;
5、银行托管协议;
6、基金到位资金证明(公司制基金: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合伙制基金:①合伙协议,②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③托管资金到账确认函,④银行回单);
7、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
8、信用承诺书(附件2);
9、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完成后,实际到位未投资资金证明性文件(仅市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机构提供);
10、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需附目录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六、其他事项
请各地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申报,并按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准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
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表(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报所在板块金融工作部门,所在地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辖内申报材料,并汇总(附件3)后于10月20日前,联合行文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审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处,李锋,电话:0514-80977311,15951435313;
市财政局金融和基金管理处,朱呈鑫,电话:0514-87533425,18118232680。
监督电话:
市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0514-87874266;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0514-82985299。
扬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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