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和发展环境,更好地支持、引导和促进区内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京平政发〔2012〕2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平谷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为区内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的各类实体中小企业及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发展资金支持方向征集项目,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并提交区财政局安排预算。区财政局将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依据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给出的项目评审结果,拨付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发展资金用于改善融资环境、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及市政府批准的项目。
第六条 发展资金如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叠,企业不重复享受;企业已获得各级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得申请本项补贴。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发展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节能降耗、转型升级,建设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和智能工厂,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农科创、通用航空、生物医药以及都市等产业发展。
1.拥有自主产权的技术创新和利用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2.提升绿色制造水平,节能减排技术升级和改造项目。
3.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新成果转化项目。
4.鼓励实体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在电子商务、企业在线管理、网络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助力企业发展。
5.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建企业,重点支持按照用地集约化,生产清洁化,能源低碳化等结合行业特点分类建设的绿色工厂和采用智能制造支撑总体设计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项目,重点支持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三)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主要支持研发中心、创新中心认定和智能制造、质量标杆企业认定以及专精特新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
(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服务机构持续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支持用于公共服务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支持乡镇、开发区或社会法人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包括各类孵化器、加速器、创业中心、创新工场、创客组织、产业联盟等创业基地,为创业提供孵育发展空间和服务的场所。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包括拨款补助、奖励补偿两种方式,实行“先干后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项目及融资项目满足区域综合贡献考核条款,且考核结果应≥60分,单个企业获得的各项扶持政策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总额的80%。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项目
1.企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以上的(设备投资比例不低于70%,基建投资不高于30%),按照不高于投资额10%给予资金补助,且支持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2.企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使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到工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对充分应用新一代通讯技术及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按照不高于投资额30%给予资金补助,且支持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3.新建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亩投入600万元以上,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投产经营后,同一项目按照不高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且支持金额上限为200万元。
(二)融资项目
纳入“银税互动”的中小企业,当年新增银行贷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按照实际支付利息不高于3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1、对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有重要支撑,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北京市市级研发中心,创新中心、或标杆企业给予企业不高于30万元资金奖励。通过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创新中心、或标杆企业给予企业不高于60万元资金奖励。晋级补差,通过复审保持的不享受资金奖励。
2、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迁入本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企业,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资金奖励。晋级补差,通过复审保持认定的不享受资金奖励。
(四)服务体系建设
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资金奖励。通过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0万元资金奖励。晋级补差,通过复审保持认定的不享受资金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生产经营满两年;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三)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或重点;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说明;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项目备案材料;
(五)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地区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现状等,研究提出年度实施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方向、资金需求等,按照本办法在全区范围内通过公告(网络)或下发通知文件,公示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征集工作。
第六章 申报和审核流程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企业)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交“平谷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等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后交由财政局聘请的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对申报项目逐一进行账目核对、现场核实,确认申报项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五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依据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提出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区财政局意见一并报区政府审核;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在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协议》,区财政局审定后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通过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获得财政支持的企业要依据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管理,要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核查。对专项检查和审计要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者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政策制定部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6998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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