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航空工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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