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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9日 17:44:07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收藏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部署,做好我省2023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企业在江苏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且满足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条件(附件2、附件3)。

二、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0日前在申报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地工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附件4),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10月16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及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1份、纸质版1份)行文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工信部门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并做好审核把关。申报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列入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各地工信部门应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5)和相关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超过报送变更情况说明时间的,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徐  可 025-69652756

省财政厅              张连政 025-83633103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王苏徽 025-58528807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财税〔2023〕25号文关于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条件

3.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4.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5.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6.初核通过名单汇总表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8日

附件下载
附件 (1).zip(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LXY)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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