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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8日 09:51:14 发布部门: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269号)精神,现将《宿迁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39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宿发〔202218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226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高质量发展,集聚和优化布局科研力量,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宿迁依法设立的,聚焦我市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备  案

  备案条件

(一)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省级及以上重大创新平台、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或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在宿迁境内注册运营,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宿迁。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投资主体多元化,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才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20%

(三)具备开展研究、试验和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自有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固定场地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五)以科学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型企业孵化等为主要任务。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等。

机构申报备案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其中,建设期不超过3年,建设时间由申报主体自行提出,可从备案当月起(不包含当月)向前追溯至注册时间,最多12个月。同时承诺建设期满达到以下基本目标:累计投入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收入总额的15%,科技研发等科技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少于50%研发人员不少于15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常年受理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备案程序包括:

(一)申报推荐。对照本细则和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各县(区)、市各功能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推荐意见,上报至市科技局。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研究确定进入专家论证环节机构名单。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评审标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论证工作,通过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四)公示备案。专家论证意见经集体研究后,市科技局对拟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备案。

第三章  管理评价

建设期满且完成约定目标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绩效管理,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科技产出、科技服务、创新发展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实施情况每年可进行调整,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市科技局于每年3月份发布年度绩效评价通知绩效评价程序包括:

(一)评价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对照本细则及绩效评价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科技部门提供申报评价材料

(二)组织申报。各县(区)、市各功能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并上报至市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通过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等次以及奖励情况形成专家意见。

(四)结果公布。专家意见经集体研究后,市科技局对年度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公布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新型研发机构评价年度内发生应急、环保部门认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应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不得隐瞒存在运行异常或未实质性运行绩效评价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等情形的,取消其当年度绩效评价资格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纳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范围。

(一)发生重大变化,经辖区科技部门审核确认不再符合新型研发机构条件的;

(二)列为科技信用严重失信在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内存在社会信用严重失信记录的;

(三)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未参加绩效评价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事项。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属地科技部门均须在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其备案、绩效评价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经查实后,除追回奖补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支持政策

十一新型研发机构经备案后,建设期内,对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每年度当期研发设备仪器和研发经费支出按照最高40%的比例予以补助。兑现政策前,人才团队所持有的注册资本金需以货币形式实缴到位,单个机构建设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1500万元。

对于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当年度产生的研发设备仪器和研发经费支出不计入下一年度奖补范围。已享受市财政资金建设支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不纳入本条政策支持。

十二新型研发机构被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吸纳为加盟专业研究所的,在享受第十一条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十三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其上一年度为宿迁企业开展合同科研、技术转移、科技公共服务等横向服务收入实际到账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再给予40万元奖励。优秀等次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机构总数的30%

十四优化揭榜挂帅机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围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发服务等领域,自主或联合实施科研项目。

第十  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市级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补,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及加盟为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的补助经费应主要用于研发平台建设、研发设备购置、项目研发、研发人员经费等科技创新支出

第五章  职责分工

十六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指导,制定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

十七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绩效评价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下达奖补资金,指导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科技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备案申报、绩效评价申报及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各县(区)、市各功能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绩效评价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下达奖补资金,指导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  机构主要职责:按照备案、绩效评价等相关要求,如实填写备案申报书、绩效评价材料、总结报告等,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并完成目标任务,依法依规使用奖补资金,及时报告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  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  市辖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绩效评价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县可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奖补政策

二十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附件

(责任编辑:Lxy)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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