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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8日 14:02:28 发布部门:湛江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8日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 号),参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粤工信规字〔2021〕5 号),结合我市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技术改造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技术改造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验收(完工评价)、评审、公示、预算申请、制定明细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以及项目计划下达和信息公开;按要求对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技术改造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拨付技术改造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审核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六条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推荐申报等工作,负责反馈跟踪资金支出进度,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支持对象:

  (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设备事后奖励申报单位及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湛江市内登记注册且在湛江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2.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具备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等文件。

  3.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的支持。

  4.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前备案证项目建设期内。

  5.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 200 万元。

  6.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7.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8.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支持范围:

  (一)支持提质增效。重点支持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和工业基础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等进行整体技术改造,支持推广应用共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带动上下游产业集聚发展。

  (二)支持智能化改造。重点支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升级改造,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设备,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5G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

  (三)支持设备更新。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装备,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四)支持绿色化发展。重点支持传统产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高耗能设备节能改造,推广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技术和工艺,推进节能降耗和清洁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工业企业低碳转型。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采取事后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设备购置额不超过3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具体支持奖励比例根据竞争性评审遴选项目额度等因素确定。对省级项目库中未获得省级资金扶持的项目,经申报评审符合市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发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

  (二)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推荐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

  (三)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或指南提交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资金项目申请至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其统一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审核:

  (一)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受理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完工评价和资金项目申请,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经集体审议后统一推荐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地推荐上报项目不等同于最终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开展项目完工验收、现场核查、竞争性评审、科室复核、资金审核小组内审等有关工作后,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排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初步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综合排序。初步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不等同于最终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初步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项目综合排序等情况,结合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等,编制技术改造资金分配方案,制订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的市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经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待市政府批复后,按程序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将项目计划下达文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按照“谁备案、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项目推荐初审工作,防止申报骗补。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技术改造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技术改造资金申报通知;

  (三)技术改造资金分配结果;

  (四)技术改造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有关工作,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全市资金绩效目标,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核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

  第十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形成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L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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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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