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信局,江北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做好我市2023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企业在南京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且满足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相关条件(附件1、附件2)。
二、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0日前在申报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附件3),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严格初核推荐后,于10月1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附件4)正式行文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三份)与电子版同步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并做好审核把关。申报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列入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应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5)和相关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超过报送变更情况说明时间的,将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025—68788920)
附件:
1. 财税〔2023〕25 号文关于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条件
2. 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3.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4. 初核通过名单汇总表
5. 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6. 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相关材料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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