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软课题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部门课题项目经费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软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使用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开展软课题研究工作是市科协履行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重要职责,旨在发挥科协的组织优势、人才优势,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科技工作者状况、需求,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畅通稳定的沟通渠道,为市委市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政策建议。
第二条 软课题按照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科学论证、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由市科协学会学术部牵头,各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软课题分为一般类课题和重大类课题两类:
一般类课题题目及研究内容向社会公开征集,经专家论证,提请市科协主席办公会审议确定;
重大类课题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战略需求或影响社会发展的需求提出,包括顶层设计、宏观研究、战略规划等,经专家论证后,市科协主席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公开征集软课题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在市科协官网公开发布,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课题申报采用网络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方式,电子版申报书发指定邮箱(或申报系统),纸质申报书交市科协受理窗口。
第七条 申报单位要求:
1、在深圳(含深汕合作区)注册(重大课题或特殊需要,经主席办公室会审议后可放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
2、具有较好的软课题研究基础和人才团队,研究领域与课题相关;
3、课题负责人应在该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研究经历或较强的产业应用能力;原则上,同一人不能同时申请两项课题,其主持的课题研究未完成,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八条 市科协对受理课题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按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每组专家为5人。
第十条 评审采取集中答辩方式,从课题的研究方法、方案先进性、可行性,申报单位研究能力,项目保障能力等独立评审后,小组汇总,形成意见。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对于申请单位得分均低于80分,该题在该批课题中取消。
第十二条 专家组可根据课题情况,在资助金额上限内,给予资助金额的建议。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报送市科协主席办公会审议(主席办公会可对在市级以上内部刊物刊登信息的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给予加分,从课题发布之日前一年内,每刊登1条信息加1分,获得领导批示加1分,累计不高于5分)后,在市科协官网公示,公示完成后通知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委托合同。课题可以采取指导制,遴选与课题方向一致的专家,对课题形式、方向、内容指导,从课题费用中按规定支付专家费。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完成时限不超过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提交申请,经主席办公会审议;课题研究需递交中期进度报告。
第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的,中止课题研究,并追缴课题经费:
1、发生政治问题;
2、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3、因严重违法、违纪被相关单位调查;
4、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
1、未按合同实施,违反相关财经规定;
2、未经科协同意擅自以科协课题名义开展对外活动;
3、未及时进行中期汇报,且通知后仍拒不执行;
4、不配合市科协进行项目、财务等审查工作;
5、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上述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接受申请课题。情况严重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和评审结果,出现以下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取消评审资格等:
1、干扰其他评委独立评审;
2、接受申请单位请托;
3、向申请单位索要财物;
4、选题评审中,3年内3题及以上流标;
5、结题评审中,课题水平明显较低,且均未获得市委市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采用。
第十九条 课题结题组织专家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结题评审结果首次为不合格的,须根据验收专家和市科协的意见做出整改,三个月内提出结题验收申请,修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该课题,追回资金,同时该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三年内不接受课题申请。
第二十一条 课题的最终成果由《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组成。课题承担单位须出具纸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结题报告书,并与课题成果一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市科协。
第二十二条 《决策咨询报告》不少于3000字,需按照要求,配合修改或做适度的深度再研究。市科协将根据内容和质量,报送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推动课题项目成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课题所有权属市科协。
第二十四条 研究内容、数据材料、重要结论,未经市科协许可,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课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每个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重大类课题经费可由市科协主席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科协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后,分两次拨付经费。首期款原则上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60%,待课题结题评审通过以后,支付课题尾款。
第二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课题研究,须向市科协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 由市科协委托的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执行,不得开支与课题无关的费用,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课题经费,不得挪用、截留、挤占课题经费等,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推进课题项目信息公开。除涉密或不宜公开的课题外,课题立项及结果均在市科协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协核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市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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