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3〕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京商调字〔202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申报2023年北京市支持加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推进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主要聚焦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中的现有布局和设施条件、市场方管理能力和批发端信息化水平、经营秩序和环境、冷链流通和物流水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短板,发挥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导,社区菜市场、连锁超市和菜店为基础,线上下单、宅配到门等多种业态为补充的流通保供作用,带动流通保供体系整体提升。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包括:推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建设及转型升级、增强生活必需品流通网络保供能力、提高生活必需品流通环节信息化水平、提升生活必需品冷链流通及配送能力。具体内容如下:
(一)推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建设及转型升级。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储存、加工、分拣等配套服务能力,支持批发市场内冷链物流设施、装备、技术改造升级,通过鼓励企业建设或升级改造公共冷库、中央厨房、交易大厅、交易设施、分拣加工场所及配送中心等,完善检测、检验、安全、卫生、防疫、防汛、信息化等设备,进一步提升净菜上市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购置升级等。
(二)增强生活必需品流通网络保供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连锁商超、生鲜电商等企业生产加工、仓储设施、配送中心和末端节点的配套设施设备建设,提升仓储物流、加工分拨、分拣包装、城市配送等能力。支持建立前置仓,鼓励利用连锁超市门店、便利店、社区菜店等资源,提供“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等。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购置升级等。
(三)提高生活必需品流通环节信息化水平。支持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连锁商超、生鲜电商等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和改造,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及时掌握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量价情况。支持本市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数据化管控模式参与生产和流通,提升生活必需品生产、加工、仓储、配送等环节信息化水平。鼓励肉蛋菜奶等主要生活必需品产品电子化交易,建立产销对接平台,畅通上下游流通渠道。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购置升级等。
(四)提升生活必需品冷链流通及配送能力。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在生活必需品冷链流通及配送在线管理、自动分拣、信息追溯等环节的应用,支持冷链物流及流通企业新建或改造升级相关设施设备,进一步提高生活必需品冷链物流标准化水平,增强冷链流通仓储、运输及配送能力。内容包括装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软硬件购置升级等。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项目,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人员经费以及财政补助单位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且内容符合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支持方向的单位,享有自主申报资格。
(二)项目地理位置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建设内容以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受北京市“23.7”流域性特大洪水灾害影响较为严重区域的项目。
(三)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建设时间应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完工时间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该完工时间之后的项目,纳入滚动申报、上报项目管理。
(四)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内容的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六)项目如需规划、发改、住建等审批手续的,应手续齐全,需提供有关批复证明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信用惩戒的;近三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资金支持方式为财政补助,按照区级初审、市级复审、第三方评审、联合验收、公示等步骤进行资金支付。
(二)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政府及中央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除外)。
四、申报材料清单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中标结果、正式合同、会计凭证(包括后附单据)、发票、企业内部支付审核表、银行回单等。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四)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申报情况表。
(五)项目单位简介。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关行业从业资质等有关材料,包括提供各类复印件、佐证文件等。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纳税申报表。
(七)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方向、建设性质(新建或改建)、实施建设地址、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申报时已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情况,下一步项目计划建设主要内容及投资概算情况、预期取得的成效、建设约束性指标建设成效。
(八)项目如需规划、发改、住建等审批手续的,应手续齐全,需提供有关批复证明材料。
(九)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列出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同一项目的申报材料电子版一并打包报送并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发生地,按照本年度项目征集通知确定的时间要求,向属地区商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资料。跨区同时建设多个项目的,可由一个申报主体统一向市商务局申报。
(二)项目审核。各区商务部门结合本区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工作发展现状和规划,对申报项目按照择优原则予以推荐上报,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写《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后报市商务局进行复审。
六、申报时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择优予以支持。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区商务部门收到项目申报应及时审核上报,最晚于2023年10月13日前汇总上报。同一主体跨区建设多个项目的,可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最晚于2023年10月13日前申报。2023年度项目完工时间在9月30日之后的,可每月滚动申报、上报,最晚于2024年3月31日前上报。
七、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初审单位要做好项目摸底,建立项目储备库,积极推荐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等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自获得支持资金之日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四)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对本通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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