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体会员,各地级以上市科协,机关各部室、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科协学会企业联合体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9月11日
广东省科协学会企业联合体工作规范
为指导广东省科协学会企业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确保联合体正确的发展方向,促进联合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科协学会联合体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联合体是由省科协团体会员牵头,联合省内科技社团、科技型企业、产业园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组织自愿发起,经省科协批准成立的非法人合作组织。
第二条联合体在省科协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工作。联合体章程由发起单位联合制定,报省科协批准。
第三条联合体坚持“平等、协作、创新、发展、共享”的基本原则,搭建学会和企业协同创新、联合攻关、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大平台,推动学会群、企业群和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为助力广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联合体的主要任务:
(一)打造高端科技创新智库平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我省重大需求,瞄准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开展跨学科、跨行业、跨领域重大课题研究、科技评估和科技决策咨询等。
(二)搭建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通过联合举办跨学科、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具有影响力的学术交流活动,打造学术交流品牌,以学术创新引领科技创新。
(三)搭建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通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充分发挥科技社团的专业优势,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搭建高端人才培养平台。通过实施青年人才培育工程、高层次人才举荐、科技奖励推荐,加强科技领军人才、高水平创新团队,特别是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为提升我省科技实力提供重要的人才资源,打造高水平人才建设高地。
第五条联合体设立主席团、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负责人由各成员单位推举,报省科协批准。
第六条主席团负责决策联合体重大事项,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主席团设主席 1 名、副主席若干名,可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原则上由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主席可实行轮值制。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联合体重大决策咨询任务,牵头承担联合体的智库功能。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主席提名,主席团聘任。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
第八条秘书处负责处理联合体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席提名,主席团聘任。秘书处可实行轮值制。
第九条联合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协助处理联合体相关工作。工作委员会一般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负责,其他成员单位参与,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分工协作机制。工作委员会完成任务后可解散。
第十条联合体主席团会议由主席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席、副主席,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人员出席。会议议题由秘书处根据主席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主席审定。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联合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确定。
第十二条 联合体主席团会议和专题会议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签发,印发主席团各成员及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联合体应积极探索建立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发展模式,努力形成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合作共赢发展机制,积极营造团结、协作、共谋发展的良好工作氛围,不断激发高效运行的内生动力,为联合体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第十四条联合体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发展规划,每年制定年度计划,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为联合体发展规定目标和方向。联合体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须经主席团审议,报省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联合体应制定经费管理办法,由秘书处轮值单位代管,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职人员管理。联合体经费和资产的使用须符合联合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联合体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联合体应建立信息审核机制,责任落实到人,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须经省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联合体的研究成果所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成员单位未经批准不能自行对外发布和使用。
第十八条联合体名称前须冠有“广东省科协”字样。
第十九条联合体存在下列情形的,将给予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解散等处罚:
(一)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省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二)履职不力、组织涣散,拒不履行义务的,省科协将责令限期整改;
(三)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警告后仍无明显改进,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省科协解散该联合体。
第二十条 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联系联合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解释权归省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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