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信局:
为促进青海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以及《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实施细则》(青工信中〔2023〕226号)、《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通知》(青工信中〔2023〕227号)要求,按照自愿申报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经所在地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并履行市(州)工信部门初审、择优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资料复审、专家评审会议评审、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等程序,现将青海省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群名单
西宁市城北区高原生物医药特色产业集群
西宁市城中区新能源特色产业集群
二、工作要求
(一)市(州)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作,建立健全本地区培育工作体系,在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方面加强对集群的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中小企业集聚集约集群发展水平。
(二)市(州)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省级集群提升主导产业优势、激发创新活力、加快数字化升级、推动绿色低碳转型、深化开放合作、强化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集群协作配套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对本地区省级集群发展的跟踪管理,于每年3月30日前将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开展集群发展情况监督和评价,对已认定省级集群实行动态管理。
(三)省级集群认定有效期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为3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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