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的能力和信心,引导企业主动进行维权,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援助管理办法》),决定开展2023年度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可申请本维权援助补助。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
2.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拥有量和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良好;
3.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知识产权工作队伍,以及稳定的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
4.近三年来无被司法、行政部门终局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记录;
5.申请人为知识产权被许可使用人的,需提交授权许可证明,且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为实际维权主体。
(二)本项目所称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包括以下法律程序已经完结的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纠纷案件类型:
1.在海外遭遇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发起的民事诉讼、仲裁或相关法律行为中被认定不侵权、和解或对方撤诉的;
2.在海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对第三方提出商标异议、撤销、无效或专利无效等程序,并获得成功的;或在海外为维护自己的商标权、专利权而对第三方提起商标异议、撤销、无效以及专利无效等相关法律程序并获得成功的;
3.在海外向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提起的诉讼、仲裁或相关法律行为中获得胜诉或和解的;
4.属于《援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予以援助的情形。
(三)权利人所涉及海外维权属于法律程序已经完结的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纠纷案件,且结案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其中2022年结案的须未申报过本项目。
(四)援助资金主要对企业或相关组织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所支付的法律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法律费用包括咨询费、取证费、律师费、检验鉴定费、诉讼费、保全公证费等,以外币支付的,以申报当日的汇率进行换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实际支付法律费用不超过50%的补助,每案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援助事由的说明和证明材料,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等能够说明且证明情况的内容;
(三)申请人为维权所支付的法律费用清单及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
(六)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索、鉴定、翻译、评估报告及有助于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登录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http://sme.sipac.gov.cn/ )——企业用户登录——用户空间——业务征集平台—— “2023年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项目申报”,按照通知要求将所有附件材料放在一个PDF内,申请表(Word)与附件(PDF)放在同一个文件夹内,文件夹以“企业名称+申报材料”命名,压缩后上传。
10月9日17:00前
系统打印带二维码的索引页,连同胶装成册的完整纸质材料(A4纸、一式两份、绿色皮纹纸封面, 索引页放最后一页)报送至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5号窗口(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二楼)。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对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凭证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援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填写要求
1.申请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的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申请》,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
2.如篇幅不够,申请单位可按原格式自行打印;
3.证明材料涉及外文的,请同步提供翻译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4.申请材料请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两份单独装订。
五、咨询电话
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热 线 67068000
刘老师 67068221
许老师 67068015
园区科技创新委员会:
蒋老师 6681673
系统支持:4008696086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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