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促进重点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经济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支持专业服务业集聚、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纳统入库、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纳统入库、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支持“5G+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支持工业设计行业发展、支持专业服务业集聚、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纳统入库、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报支持“5G+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支持工业设计行业发展、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五条 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支持辖区内工业、服务业企业与辖区内云服务商、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合作开展数字化转型。对上年度产值(营收)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通过采购辖区重点供应商的云服务或工业互联网服务推进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资助比例上限由30%提高至5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二)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南山区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内的产品。对取得目录产品软件著作权且完成第三方检测的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按照每个目录产品3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万元资助。对目录产品自取得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目录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三)支持“5G+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
面向园区和企业征集“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鼓励符合条件的辖区解决方案供应商或其组成的联合体,针对应用场景开展标杆项目示范。对项目验收合格的,按照不超过经审计核定项目投入金额的50%,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第六条 支持物流与供应链发展。
(一)支持企业高端化发展。
鼓励物流供应链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深圳市AAAAA级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南山区内开展仓库、园区等物流供应链基础设施投资、物流供应链装备的购置及升级改造、内部管理信息化及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等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仓库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最高150万元。
(二)鼓励航运航线拓展。
鼓励码头增加业务量,吸引靠泊航线,增加集装箱吞吐量。对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企业,按照每新增一条内贸航线或近洋航线靠泊且年度吞吐量达到五千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每新增一条远洋航线靠泊且年度吞吐量达到一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
(三)支持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
对获得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资助(补贴)的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市级资助(补贴)金额1:1配套资助。
(四)支持农产品供给体系建设。
对投资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预制菜冷链加工基地的企业,按不超过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其中,位于南山区对口地区的投资项目,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特色服务业发展。
(一)支持工业设计行业发展。
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认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投入,给予连续三年全额资助,每年分别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对与辖区工业设计企业开展项目合作的辖区规模以上企业,项目合同达到一定金额要求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合同总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支持专业服务业集聚。
支持专业服务业在南山区特别是在前海集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南山专业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上年度综合贡献增长率超过10%的,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综合贡献增长额,给予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
(三)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
鼓励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70万元租金补贴。
(四)支持服务贸易企业与基地发展。
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报送统计数据,对上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含)1000万美元的规上企业,根据上年度离岸执行额、增长率,按照上年度离岸执行增加额的一定比例分档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省级服务贸易出口基地的单位,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 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纳统入库。
对首次纳入区“四上”统计库的规上专业服务业重点行业单位,入库后稳定完成次年全年报表且实现营收正增长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自2024年起,对上年度快报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达到一定增速、年报增加值大于零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年报增加值增量的2%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年报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最高1亿元。
第十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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