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人才工作发展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激发各类人才参与创新创造,进一步优化南山人才发展生态,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人力资源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涵盖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服务,包括引进高端和紧缺人才、激励在南山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培养符合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产业人才、开展各类人才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本措施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持牌专营机构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新引进落户人才扶持、人才安置补贴、青年人才培养扶持、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扶持、中高层次人才培养扶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深港澳台创新合作支持、开发新职业工种奖励、金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国际人才交流学术活动支持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六条 新引进落户人才扶持。
对南山区统计在库企业新引进入户且引进时年龄30周岁以下,在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15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或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人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第七条 急需紧缺产业人才引荐机构扶持。
鼓励并支持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南山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对首次引进与用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获得奖励。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人才安置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第九条 青年人才培养扶持。
依托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人才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对符合条件的实训学生及实训基地,给予以下资助:
实习补贴支持。按实训学生的学历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大专生每人每月10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元,每人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
人才落户支持。对实习结束后获得实训基地录用的实训人才,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且办理引进入户的,按其学历层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本科生2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此补贴获得者不得同时享受市区级新引进人才落户同类补贴政策。
实训基地奖励。根据实训学生数量和留用比例等情况,每年定期组织优秀实训基地评选,对获评为优秀实训基地的企业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家。
第十条 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扶持。
(一)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扶持。对经市级部门备案新设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乡村技能振兴工作站等载体,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择优资助项目的载体,按项目类别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创新奖励。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评价技能人才,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授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并开展认定工作的企业,对备案并核发证书的按每个职业工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中高层次人才培养扶持。
对南山区重点产业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参加区政府委托或认可的由高校或研究院举办且不少于1年期的人才培养研修班,给予每人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限2个名额。
第十二条 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深港澳台创新合作支持计划。
(一)对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含香港数码港、香港科学园)、澳门特区政府创新创业类扶持计划资助或香港、澳门高校创业资助,并落户南山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按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联合孵化空间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绿色通道企业人才突出贡献奖励。
对在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按照其个人综合贡献给予不同的薪酬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此奖项获得者同年度不得同时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各类市级人才奖励或补贴,以及深圳市各区人才优惠政策所规定的其他奖励或补贴。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发展贡献奖。
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南山发展,对为辖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达到一定服务规模和年度营业收入额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优秀技能人才发展激励。
对达到一定规模和贡献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技术技能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每人2万元生活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人数依据其上年度在南山区的经济贡献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七条 开发新职业工种奖励。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开发新经济、新业态职业工种,对申报新职业工种并纳入国家职业工种目录的,给予每个职业工种提出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区内企业、院校、行业组织,给予每个职业工种参与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金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
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国际人才交流学术活动支持。
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内高校院所等单位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活动,对经区人才主管部门报备并确认的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60%的费用补贴,每单位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人才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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