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消费环境,促进全市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对全市商业步行街建设提升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由各区政府确认,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步行街实际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鼓励商业步行街更新提升。按照《北京市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附件1)进行综合评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单位,得分在95分-100分(含95分),奖励标准不超过100万元;得分在100分及以上(含100分),奖励标准不超过200万元。实际奖励金额以计算公式为准。
(二)鼓励商业步行街新建培育。按照《北京市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附件1)进行综合评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单位,得分在95分-100分(含95分),奖励标准不超过300万元;得分在100分及以上(含100分),奖励标准不超过500万元。实际奖励金额以计算公式为准。
(三)鼓励创建全国示范步行街。截至2023年9月20日,获评“全国示范步行街”的,再奖励300万元。
(四)奖励金额由奖励标准和综合评分计算得出。
公式为:
以上支持方向单个项目累加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条件
(一)申报本项目的商业步行街应有政府派出的专门管理机构或商协会行业自治等统一管理或运营的单位。
(二)按照《北京市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附件1),商业步行街综合评分总得分95分及以上。
(三)申报升级改造的项目应在建设改造街区环境、公共空间、景观小品等工程方面、或在拓展慢行系统、无障碍设施、优化停车等配套设施方面、或在建设智慧街区、智能安防等数字化方面有相关的改造提升且已完成。申报新建培育的项目应于2022年1月1日后建设完成并实现开街运营。
(四)商户入驻率不低于90%,街区经营稳定,业绩良好,客流量、销售额等主要经营业绩高于升级改造前,消费水平有显著提升。
(五)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申报书(附件2)。
(二)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三)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
(四)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五)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客流量和销售额增长的证明材料,以及改造前后的对比资料和其它相关的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注册地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
(二)项目审核。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并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填写《商业流通发展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商业流通发展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附件5),于2023年9月20日前上报。由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定。
六、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获支持企业,须将支持资金退回市商务局,按《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规范有序经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项目已获得或将获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经市商务局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不得重复申报。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项目单位若同时符合本政策与“支持商圈品质提升政策”等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的,可任选其一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四)积极组织申报。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配合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单位自获得本政策支持资金之日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六)其他有关要求。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12月31日截止。
注释:
[注1]2023年调节系数暂定为80,以后年度结合项目征集、评分情况可适当调整。
政策解读:一图懂:关于征集2023年支持商业步行街高质量发展项目的通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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