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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5日 10:21:50 发布部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收藏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浙政办发〔2023〕26号)有关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号),现就做好2023年度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智能电气、医疗器械等四个“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已享受国家或省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或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其关联企业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

  (一)用户企业购置应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智能电气、医疗器械等四个“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领域的首台(套)装备(前三套装备或者首批次装备)且总价超过1000万元,并实现首台(套)装备工程化质量提升。其中,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生产、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装备产品。

  (二)申报首台(套)装备交付用户的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

  三、申报程序

  (一)装备生产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交首台(套)装备正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全额支付凭证、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收或使用证明)、用户企业应用首台(套)装备实现工程化质量提升等申报材料(均为PDF扫描件)。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申报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各地经信局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

  (三)省经信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拟定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奖励资金将在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下达拨付。

  四、其他事项

  请各地于2023年9月22日前将推荐函、项目汇总表(各一式3份)报送省经信厅。县(市)的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请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部门。

  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中心柳世袭 0571-88229695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

  附件: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应用奖励申报汇总表

附件下载
附件.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9月4日

(责任编辑:LXY)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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