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
为进一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商务领域积极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将亲商理念柔性举措融入涉企行政执法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参考其他地区、部门做法,制定了淮安市商务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二、出台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主要有哪些内容?
淮安市商务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共涉及11种违法行为,清单内容包含: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条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主体。该清单在全市商务系统统一适用,具有商务执法职责的市、县(区)商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做好清单的认领和具体实施。清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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