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通信设施属于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支撑信息时代经济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体系,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神经中枢。为加强通信设施保护,保障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通信设施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通信设施保护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建设的通信设施均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设施。
二、确有必要改动、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征得通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配合做好通信设施改动、拆除或者迁移各环节协调工作,落实通信设施“先建后拆”或“先迁后拆”的原则,确保在用通信设施安全。所需费用和损失由提出改动、拆除、迁移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项目改迁或改建完成后,应及时开展竣工测量,上报设施信息数据,完成更新和归档工作。
三、本通知中通信设施,主要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通信配套设施和省通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通信设施,具体参照《广东省通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粤通业﹝2019﹞1号)执行。
四、因市政建设、道路施工、城市更新等需改动、拆除或者迁移通信设施,所需费用应纳入项目概算,费用标准参照相关定额或者《广东省通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粤通业﹝2019﹞1号)执行。
五、改动、拆除或者迁移通信设施补偿方式可采用“实物还建”或者“费用补偿”。采用“实物还建”应当以不降低原有通信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标准,提高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原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六、因市政建设、道路施工、城市更新等确有需要改动、拆除或者迁移通信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平面图以及通信设施改动、拆除或者迁移的需求书,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或东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明确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及通信设施改动、拆除或者迁移要求。
七、擅自改动、拆除或者迁移他人的通信设施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或《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八、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由公安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九、阻碍通信设施建设、维护、保护工作,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东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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