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江苏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苏金监发〔2021〕67号)、《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苏府〔2022〕94号)、《推进苏州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若干措施》(苏府办〔2022〕154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快构建支持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和资本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抓资本市场全面推进注册制重大发展机遇,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利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主要目标
坚持“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上市工作总体思路,聚焦重点产业优质企业发展,建立健全后备上市挂牌企业梯队,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壮大资本市场“昆山板块”。引导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平台,规范企业治理,拓宽融资渠道,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后备上市挂牌企业培育力度
1.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动态筛选符合产业定位、主营业务突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通过拟上市挂牌企业认定,进一步形成有重点、分层次、成梯队的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依托交易所、主管部门资源开展上市挂牌培训,做好企业上市辅导和验收指导工作,从源头提高上市挂牌企业质量。
(二)加强上市企业资金奖励支持
2. 经认定的我市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上市,在完成股改、辅导备案、IPO材料申报后先分阶段各给予10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后再根据首发募资返投我市总额分梯度追加奖励。返投金额1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再给予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对于符合区镇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上市,各区镇可按相关政策配套给予额外奖励。对于市值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企业,各区镇可探索给予额外奖励。
3. 经认定的我市拟上市挂牌企业新三板挂牌,在完成股改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新三板再给予50万元奖励。
4. 我市企业直接或间接境外上市,完成上市后根据募资返投比例分梯度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对返投比例45%(含)—75%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对返投比例75%(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台湾上柜的企业在完成上柜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5. 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境内、境外上市企业经营主体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
6. 支持上市公司用好资本市场融资工具。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以及发行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ABS)、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资本市场工具开展再融资的,可按每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昆山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再融资项目,各区镇可按照“一企一策”给予支持。
7. 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我市上市公司并购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按照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补助200万元。
8. 支持上市公司股东在昆山完成限售股减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及其他持股平台在昆山完成限售股减持,具体支持方式另行规定。
(三)强化上市企业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能力
9. 进一步加强上市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建立上市企业风险预警及协同处置机制。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行为,配合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督促上市公司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在稳健规范基础上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严格执行省、苏州规范引进上市公司工作机制,防范输入性风险。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调保障服务
加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的联系沟通,常态化跟踪上市公司和重点后备企业发展动态,及时共享企业信息,掌握企业上市挂牌动态。及时协调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保障企业上市挂牌进程。
(二)突出要素资源保障优势
对企业首发上市募资投资项目、上市企业再融资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项目、人才、资金申报、政策扶持、金融服务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企业上市和再融资涉及的项目审批、社保、土地、环评、市场监管、消防、产权确认等事项予以优先办理。
(三)建立企业股改绿色通道
优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流程,缩短股改周期、降低股改成本。依法协调企业股改过程中涉及的股权变更、产权界定、土地使用、合规证明等事项,相关部门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好服务与指导工作。严格执行股改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可申请分期缴纳。
(四)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对各区镇推进上市挂牌工作情况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我市区镇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每年初将上市挂牌目标任务分解至各区镇,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上下齐抓的工作合力。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区镇和“券商贡献”服务评价较好的券商,予以通报激励。
四、附则
(一)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现有昆山市级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自2023年5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底。《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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