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于2020年9月6日起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 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存在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 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277 号)等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拟对《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进行废止。
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9月16日,为期30天。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公民提出意见的由本人签名):
1.信函请寄: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18号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电子邮箱:qygxj_zxqy@gdqy.gov.cn;
3.传真:0763-3364322。
联系人:高红,联系电话:0763-3364322。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35号)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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