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上海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商电发〔2021〕191号)要求,我委制订了《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3年8月22日
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上海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运营状况良好、社会效益明显、业务水平领先、创新实践突出,并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电子商务企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创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负责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创建管理,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初审推荐和服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创建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的电子商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上海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电子商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有相应的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
3.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4.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5.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6.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7.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8.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9.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在经营活动中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不同类型企业原则上还应具备的相应条件
1.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0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100人(含)以上。
2.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2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
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营销(含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数字生活服务等相关服务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
4.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100亿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1000人(含)以上。
5.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超过100%,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
(三)示范性要求
围绕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目标,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以下单个或多个方面创新发展,并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1.促进产业发展。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和产业形态,推动与传统产业带、智能制造、实体商业、县域经济、社交网络、对外贸易等开展深度融合,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打造数字化供应链平台,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丰富商品供应,推动老字号复兴,培育网络新消费品牌,促进消费和产业升级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为产业赋能。
2.强化民生保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带动就业、扶农助农、公益慈善、社会应急保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餐饮、教育、医疗、出行、住宿、旅游、文体等与民生相关领域开展在线服务创新。
3.推动绿色发展。在塑料包装减量、绿色包装治理、垃圾分类管理等方面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绿色发展宣传推广,优先开展绿色采购,倡导绿色消费。
4.助力数商兴农。围绕电商对口合作、服务乡村振兴、促进数商兴农,在产销对接、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广、农村电商人才培养、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扩大国际合作。以开放促竞争,以竞争促创新,围绕海外投资和国际化经营,开展平台出海、品牌出海、供应链出海、技术出海、服务出海。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丝路电商”交流合作,促进与共建国家“丝路云品”对接,举办“丝路云品”主题促消费活动。
6.优化行业环境。合法合规经营,健全企业合规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平台规则与治理,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积极开展党建工作,落实党风廉政责任。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示范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
(三)经审计的会计年报;
(四)相关管理制度和成果证明材料;
(五)电子商务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六)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第七条(创建程序)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知发布。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示范创建工作通知,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参与。
(二)各区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后报市商务委。
(三)专家评审。市商务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择优确定。
(四)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市商务委门户网站公示7天。
(五)名单公布。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支持鼓励)
鼓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台具有自身特色的促进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第九条(指导监督)
市商务委会同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工作指导,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商务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运行情况等工作材料。
第十条(动态管理)
市商务委通过综合评价的办法,每两年创建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取消示范资格且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报送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2.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3.不符合本办法其他要求和条件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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