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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9日 10:23:02 发布部门:徐州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提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的要求。同年11月,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徐委办〔2021〕135号),明确由科技部门负责做好科创、科普等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科协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2022年1月,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科协印发《关于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以下简称《准入指引》),规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实施办法。”同年12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强调各地要建立非学科类培训政策制度体系,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2023年4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明确要求“设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细化相应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和审批办法。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负责对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徐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亟需制定出台一套符合实际、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审批监管制度,对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和办学要求进行细化规定,为各地规范高效开展机构审批和常态化监管提供有力指导和基本遵循。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准入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徐州市科技局会同徐州市科协研究制定了《徐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徐科规〔2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为制定出切实可行、相对完善的《管理办法》,徐州市科技局牵头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起草工作。一方面,跟踪了解广东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市、宁波市、南通市、镇江市、苏州市等省内外地区工作动态及经验做法,对先进地区政策措施进行比对研究。另一方面,调研摸排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存量机构基本办学情况,密切对接省科技厅、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沟通研讨基本办学要求、审批登记流程等。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管理办法》初稿,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发函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科技部门意见,并委托各地协助开展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存量机构的意见征集工作,充分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同时,组织召开文件评估论证会,对《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进行研讨,提出调整优化方向。经多轮完善,按相关规定完成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部门会签等程序后,予以印发。

三、制定原则

(一)聚焦问题导向,坚持从严审批。围绕现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办学条件参差不齐、“小、弱、散”现象突出等问题,以规范机构办学行为和行业发展秩序为立足点,充分考虑机构现状和学生科技素养培育需求,全方位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条件,重点抓好培训质量、资金管理、安全底线,规定机构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引导其合法合规设立。

(二)聚焦发展定位,坚持依法依规。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在引导和培育学生科学思维、创新精神,提升对科学技术的兴趣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在省《准入指引》提出的机构准入底线要求基础上,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设置审批监管标准,做到有据可循、依法治理,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创设稳定、规范、有序的环境。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以省《准入指引》为制定基准,由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举办者、组织机构、机构名称、章程制度、办学经费、师资队伍、培训内容、办学场所、安全保障、收费管理、准入登记、管理监督、附则等15个部分构成,并附有审批业务办理流程、设立材料(范本)、审核意见书等10个附件。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理论界定。明确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目的、方式、对象、内容等。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规定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与办学原则。明确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教育、科技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具备相应条件。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坚持服务育人,坚守安全底线。

第三部分举办者,列举了举办者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及限制范围。分别对举办者为社会组织、个人或联合办学三种形式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四部分组织机构,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党组织建设作出系统规定。要求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第五部分机构名称,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登记和使用规范予以明确。机构名称一般表述为:XX(行政区划名称)XX(字号)科技培训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强调新设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六部分章程制度,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培训管理、安全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

第七部分办学经费,对机构开办资金最低标准进行限定,要求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明确规定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要求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八部分师资队伍,从专兼职教师配备数量、从业资质、招用管理、限制范围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兼职教师除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还需具备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或者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

第九部分培训内容,对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材料管理、培训时间、教学设施等方面提出基本要求。禁止机构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禁止以任何形式借科技类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培训。明确培训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培训材料须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者通过审核的自编材料,培训材料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十部分办学场所,就场地面积、楼层限制、租赁期限、场地性质、安全要求、“一点一证”、监控配备等方面规定相应条件。要求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招收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办学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安全等管理规定,新建、改扩建线下培训机构建设工程在投入使用前,须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禁止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工业厂房、危房、违章建筑等不适宜于科技培训或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同时,还需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实现24小时培训场所和培训过程监控全覆盖,监控内容实现“云存储”1个月以上。

第十一部分安全保障,规定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度内容以及科学实验活动安全标准等。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科学实验活动的应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备案。

第十二部分收费管理,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合同、财会制度等予以规范。规定采取银行托管方式,由机构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分账管理。要求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禁止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禁止机构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第十三部分准入登记,规定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审批,同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设立登记。

第十四部分管理监督,明确了市、县两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对机构自我管理和年检工作实施提出具体要求。规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的宏观指导,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机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联合执法等。

第十五部分附则,规定了参照执行的培训对象范围、参照适用的功能区范围、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地区审管衔接要求、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将3-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纳入规范范围,并强调不再新增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同时,明确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还附有徐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业务办理流程、设立材料(范本)、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审核评议表、审核意见书、变更申请及申请表、终止办学申请及申请表等附件,对审批业务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为各地工作开展和机构申请办理提供了更具标准化、精细化、便利化的操作指导。

(责任编辑:L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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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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