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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加速打造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示范区的若干政策举措》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8日 18:41:10 发布部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收藏

  《秦淮区加速打造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示范区的若干政策举措》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打造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示范区,依据《秦淮区加速打造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示范区的若干政策举措》(秦委发〔2022〕1号),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个人)应具备政策举措的扶持条件要求。

  第三条 申报扶持资金时,需要提供细则中所列扶持项目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二章  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厚植创新型企业森林——壮大高成长性企业规模

  (一)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1000元奖励。

  1.条件

  通过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获得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经省、市科技系统公示和确认为秦淮区的科技企业。

  2.标准

  给予企业1000元奖励。

  3.申请材料

  科技局根据省市确认名单,通知企业办理。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创新规划科,84556685。

  (二)经推荐的高企申报材料通过市级初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

  1.条件

  企业高企申请材料在线成功提交,经推荐并通过市级初审。

  2.标准

  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科技局根据市级推荐上报名单,通知企业办理。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创新规划科,84556685。

  (三)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5万元奖励。

  1.条件

  秦淮区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成功通过高企资质认定。

  2.标准

  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科技局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认定小组备案名单,通知企业办理。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创新规划科,84556685。

  (四)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规上工业企业名单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条件

  秦淮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统计名单。

  2.标准

  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科技局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新增规上工业名单,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创新规划科,84556685。

  (五)市外高企成功引进并持续经营的,最高给予50万元政策支持,相应街道(板块)连续三年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减免。

  由于省市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工作有所调整,该条款政策暂停实施。

  (六)对辅导区内3家以上企业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每认定一家高企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条件

  科技服务机构当年辅导区内3家以上(包括3家)企业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2.标准

  每认定一家高企给予2万元奖励资金,20万元封顶;不同科技服务机构在同一法人名下,该法人名下的所有服务机构奖励合计不超过20万元。

  3.申请材料

  科技服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辅导企业获得的高企证书复印件、机构与企业的合同以及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创新规划科,84556685。

  (七)对于协助引进市外高企的科技服务机构,最高给予

  15万元奖励。

  由于省市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工作有所调整,该条款政策暂停实施。

  第五条 厚植创新型企业森林——加速新研机构内涵建设

  (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成立子基金或产业基金,助推科技企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其孵化企业,按实际股本投资额的2%,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1.条件

  经市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成立子基金或产业基金且实际用于自身孵化企业。

  2.标准

  按实际股本投资额的2%,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

  3.申请材料

  申请书、子基金或产业基金成立证明材料、所孵化企业股东构成情况证明材料、实际股本投资银行证明材料;其它所需要的材料。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84556750。

  第六条 加快产业链融合发展——聚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一)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攻关计划,创新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机制,对在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实现突破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

  1.条件

  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具有市场应用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重大战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等方面有所突破。

  2.标准

  根据企业在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实现的突破程度,最高可获1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

  3.申请材料

  区级重大专项科技专项申报书及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84556750。

  (二)根据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同比支出增量和增速,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1.条件

  省市认定的重点研发监测企业。

  2.标准

  年度研发费用同比增速在50%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增速在20%—50%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增速为正)给予每家20万元,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在5千万元—1亿元的企业(增速为正)给予每家10万元;若两项奖励同时符合,就高不就低,不可重复享受。

  3.申请材料

  根据区级认定文件,科技局通知相关单位办理兑现手续。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服务科,86629840。

  (三)对企业和高校院所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根据产学研合作实际开展情况,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1.条件

  区内企业作为技术吸纳方与国内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研发、技术转移转化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或项目合同。

  2.标准

  根据合作协议实际发生情况,给予当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20%、最高1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秦淮区科技企业产学研合作情况表、产学研合作协议(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凭证、其它所需要的材料。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84556750。

  第七条 推动多层次载体建设——提升科创载体质效

  (一)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分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

  1.条件

  新认定(备案)且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合格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2.标准

  根据认定(备案)和绩效评价批文确定奖励资金,获国家级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合格的分3年按照4:3:3比例兑现100万元奖励;获省级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合格的分3年按照1:1:1兑现30万元奖励;获市级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合格的分3年按照2:1:1比例兑现20万元奖励;升级补差奖励在3年后当年绩效评价合格,给予一次性补足升级差额;各级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3.申请材料

  根据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批文和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科技局通知相关单位办理兑现手续。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区域创新科,86626293。

  (二)对在孵企业首次获得科小评价和高企认定的,每通过1家,分别给予载体1万元和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条件

  由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组织申报,当年在孵企业首次获得科小评价和高企认定。

  2.标准

  在孵企业当年首次获得科小评价和高企认定,每通过1家科小给予载体1万元奖励,每通过1家高企给予载体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申请材料

  提供项目资金申报表、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入库登记编号(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查询结果截图)、高企业证书编号(高企业证书复印件)、入孵协议、载体申报承诺书等资料,经审核后给予奖励。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区域创新科,86626293。

  (三)支持科创载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根据项目落地情况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1.条件

  由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主办且单次活动规模超过30人的创新创业活动;由区科技局牵头或备案,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承办的创业大赛、高峰论坛、产业联盟招商、路演和创业训练营等活动。

  2.标准

  每场活动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运营主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纳入秦淮创客周举办的活动,每场活动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以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为主体的自行举办并向区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创业大赛、高峰论坛、产业联盟招商、路演和创业训练营等活动,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举办区域性科技创业大赛、产业联盟招商等重大活动,根据活动规模、项目落地情况、影响力和产业集聚度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提供活动方案、图片、人员签到名单、大赛、高峰论坛、产业联盟招商、路演和创业训练营等活动效果资料,经审核后结合实际绩效,给予奖励。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区域创新科,86626293。

  (四)对在孵企业获得投资的载体,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条件

  由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组织申报,对当年载体和投融资机构持股孵化的在孵企业。投融资机构为上级科技部门认可的载体合作机构。

  2.标准

  按载体和投资机构持股孵化的在孵企业规模(投资数量和实际投资总额),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载体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材料

  提供项目资金申报表、投资协议书、被投资企业入孵协议、投资款银行入账证明、股权变更证明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投资项目等资料,经审核后给予奖励。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区域创新科,86626293。

  第八条 引培高质量人才队伍——强化人才梯次引培

  (一)建立区级创新型企业家库,入库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1.条件

  通过区级审核并被纳入南京市创新型企业家培育项目储备库,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方向经认定被纳入区创新型企业家库的企业。

  2.标准

  首次申报成功并通过市、区申报资格审核的企业纳入区级创新型企业家库,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入库企业连续申报并配合提交佐证材料,给予申报年度1万元资金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入库企业成功入选南京市创新型企业家,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含入库及累计申报奖励)。

  3.申请材料

  科技局根据市级创新型企业家培育项目储备库名单,并结合专家认定结果,通知企业办理。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高层次人才专项办,84556756。

  第九条 引培高质量人才队伍——提升人才发展质效

  (一)创新型企业家企业,三年给予3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

  1.条件

  十三五期间入选市创新型企业家的企业。

  2.标准

  每年给予1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共3年合计30万元。

  3.申请材料

  根据入选通知,科技局通知相关单位办理兑现手续。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84556750。

  (二)对年销售收入首次增幅达50%和10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补助。

  1.条件

  十三五期间入选市创新型企业家的企业,三年内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增幅达50%以上或者100%以上。

  2.标准

  增幅达50%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增幅达100%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3.申请材料

  依据上年度南京市创新型企业家绩效考核成绩来认定。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84556750。

  (三)引进博士作为核心团队成员的,每引进1人给予2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条件

  十三五期间入选市创新型企业家的企业,三年内引进博士作为核心团队成员的。

  2.标准

  每引进一位给予2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材料

  企业提供人才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并填写申请书。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84556750。

  第十条 拓展支撑要素辐射力——提升创新平台支撑水平

  (一)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生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认定的,最高给予20万元支持。

  1.条件

  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2.标准

  对新建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企业研发机构并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根据认定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3.申请材料

  根据认定文件,科技局通知相关单位办理兑现手续。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服务科,86629840。

  第十一条 拓展支撑要素辐射力——提升知识产权支撑水平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单位,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

  1.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单位。

  2.标准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专利奖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根据上级奖励文件,通知办理,需提供授权证书原件(核实后退回)。

  4.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科,57723316。

  (二)对年度有效发明专利增量贡献突出的驻区单位,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1.条件

  对区域有效发明专利增量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

  2.标准

  按照上年度专利数据,对企(事)业单位的有效发明专利总量和增量、十年以上发明专利的总量等指标,进行综合统计排名,对前20名分四档,给予1万-2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以当年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4.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科,57723316。

  (三)对新增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

  1.条件

  获得新增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单位。

  2.标准

  对上年度新增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单位,给予10万元支持。

  3.申请材料

  根据上级认定奖励文件,通知及办理,需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核实后退回)。

  4.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科,57723316。

  (四)对获得省、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的单位,最高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1. 条件

  获得省、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立项的单位。

  2.标准

  对上年度获得省、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立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5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根据上级立项认定文件(合同),通知办理。

  4.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科,57723316。

  (五)对开展知识产权海内外战略布局和高价值专利培育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1.条件

  驻区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标准

  按照知识产权海内外战略布局和高价值专利培育成效,优选部分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分三档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以当年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4.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科,57723316。

  (六)对进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1. 条件

  首次进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和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企业。

  2.标准

  进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根据市级以上立项(认定)文件,通知办理。

  4.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科,57723316。

  (七)对获得市级维权补助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1.条件

  获得市级维权补助经费的企业。

  2.标准

  对上年度获得市级维权补助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申请材料

  根据市级以上立项(认定)文件,通知办理。

  4.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科,57723316。

  (八)支持驻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建设,按照市级绩效评价,最高给予15万元奖励。

  1.条件

  驻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

  2.标准

  根据南京市知识产权援助分中心绩效评价档次给予奖励,一档给予15万元、二档给予1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根据市级绩效评价文件,通知办理。

  4.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科,57723316。

  (九)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和“正版正货”承诺等专

  项工作,获市以上立项的,最高给予2万元资助。

  1.条件

  通过知识产权贯标验收、获得“正版正货”承诺立项的企业。

  2.标准

  上年度,企业组织知识产权贯标合格,给予2万元奖励;承担“正版正货”承诺,获省、市级立项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根据上级认定文件或认证证书,通知办理。

  4.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科,57723316。

  (十)对经市级认定的驻区平台、运营中心、服务机构,结合市级绩效或能力提升评价结果,最高给予每家10万元补贴。

  1.条件

  通过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驻区独立法人知识产权平台、运营中心、服务机构。

  2.标准

  按照南京市对上年度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能力提升评价和对平台、运营中心进行绩效评价的结果,进入一等次,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进入二等次,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根据市级以上认定(立项)文件(合同),通知办理。

  4.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科,57723316。

  (十一)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对驻区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发起单位,在市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万元补贴。

  1.条件

  驻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融资发起单位。

  2.标准

  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0.5%(最多3万元)给予补贴;对驻区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发起单位,给予50万元补贴。

  3.申请材料

  根据专利质押登记通知书、市级以上认定奖励文件,按照通知办理。

  4.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科,57723316。

  第十二条 构建创新创业新生态——深化成果转化展示能力

  (一)鼓励“先确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优先在我区落地,根据赋权成果转化质效情况,择优最高给予10万元。

  1.条件

  国内高校院所经职务确权改革后的科技成果在我区注册公司并正常经营。

  2.标准

  根据赋权成果落地转化质效情况,择优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

  3.申请材料

  科技成果职务确权改革的证明、相关知识产权、企业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84556750。

  (二)对在区内进行技术转移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根据投入情况和运行效果,择优最高给予15万元年度补助。

  1.条件

  在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区开展技术转移并签订技术合同,且经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认定登记。

  2.标准

  对在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10%的年度运行补助,最高15万元。

  3.申请材料

  秦淮区技术转移机构奖励补助申请书、技术转移机构认定证明材料、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汇总清单及相关发票;其它所需要的材料。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84556750。

  (三)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登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登记人,按当年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最高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1.条件

  区内企业作为技术输出方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登记并认定技术合同。

  2.标准

  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登记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登记人,按当年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奖励。

  3.申请材料

  根据平台登记情况,科技局通知相关单位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清单、登记人证明资料等其它所需材料。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84556750。

  (四)推动与江苏产研院合作的产业重大原创技术创新项目有效落地,3年内按比例给予相应科研经费支持。

  1.条件

  秦淮区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同合作推进的重大原创技术创新项目。

  2.标准

  根据重大原创技术创新项目的合作协议,3年内按比例给予相应的区级科研经费支持。

  3.申请材料

  由科技局通知企业办理兑现手续。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84556750。

  (五)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首次建设补助。

  1.条件

  注册落地在秦淮区的独立法人,有专人从事国际技术转移活动,以服务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为核心,由国外著名科研院所参股或者授权(已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等项目合作文件)的服务机构。

  2.标准

  根据机构的建设情况及发展绩效:对我区企业当年实现5项以上国际技术转移,给予100万元的首次建设补助;对我区企业当年实现3项以上国际技术转移的,给予70万元的首次建设补助;对我区企业当年实现1项以上技术转移的,给予50万元的首次建设补助。

  3.申请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公场地证明;证明海外合作渠道的相关佐证材料;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及现任职务职称证明;国际技术转移服务业绩的证明材料(包括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活动相关证明、促成向本市企业转化国际创新资源的相关合同、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收入相关证明等);其它所需要的材料。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84556750。

  第十三条 构建创新创业新生态——深化国内国际创新合作

  (一)依托南京市海外协同创新中心,建立国际合作计划重点项目储备库,对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引入外资、注册落地的新技术公司,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1.条件

  依托南京市海外协同创新中心,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引入日本、芬兰等人才以及项目,并实际落户秦淮区。

  2.标准

  根据上一年度落户情况给予奖励:注册、纳税及办公在秦淮区内,在职研发人员2名以上(包含2名),当年企业实际到账营收达50万元以上,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

  3.申请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公场地证明;证明海外合作渠道的相关佐证材料;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及现任职务职称证明;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包括在职人员情况、纳税情况等)。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84556750。

  (二)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根据项目落地情况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1.条件

  区内企业与国外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并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或项目合同。

  2.标准

  根据国际项目合作的实绩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材料

  国际合作协议、财务报表、销售合同等其它所需要的材料。

  4.联系方式

  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84556750。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个人)对照政策内容,根据申请材料要求自行申报;

  (二)对资质兑现类扶持,材料符合条件即通过;对评审类扶持,由职能部门组织评审,形成评审结果,经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正式下发文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局、市场监管局会同财政局定期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兑现。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的单位,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奖励、补助,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奖励扶持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秦淮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xiao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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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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