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科通字〔2023〕59号
各旗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进一步集聚各类创新资源,解决制约通辽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通辽市科技局制定了《通辽市创新联合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通辽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24日
通辽市创新联合体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兴蒙”行动,进一步集聚各类创新资源,解决制约通辽市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创新联合体的备案和管理评估工作,负责制定促进创新联合体发展的各项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联合体是由市内各相关领域重点企业牵头,广泛联合市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各类创新资源,以协同推进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通过市场化方式组建的创新型、自主型、任务型利益共同体。
第二章 组建条件与备案程序
第四条 创新联合体应由牵头单位发起,联合有合作意向的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后,由通辽市科技局审核备案。
第五条 创新联合体需具备以下组建条件:
(一)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为在通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牵头企业应在全市或本地区内具备一定的行业影响力。建有通辽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具体要求见备案申请登记表)。
(二)成员单位
1.成员单位可为具备创新能力的任何类型市场主体;
2.成员单位应与牵头单位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
3.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成员单位的,应具备较强的研发团队和科研条件;
4.企业作为成员单位的,应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牵头单位或其他成员单位有效互补;
5.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
(三)组建协议
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之间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辽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组建时间、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分工、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投入与收益分配办法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组建协议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成员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六条 创新联合体采取备案制,常年受理,程序如下:
(一)采取自愿申请方式,由牵头单位填报提交备案材料;
(二)通辽市科技局审核备案材料,通过审核的创新联合体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辽市科技局予以备案,并以“通辽市xxxx创新联合体”方式进行命名。
第七条 备案材料
(一)《通辽市创新联合体备案申请登记表》
(二)《通辽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
(三)相关附件材料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创新联合体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优先支持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建设国家、自治区、通辽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创建科技型企业,培育、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应支持政策;
(二)鼓励依托创新联合体建立产业技术高端智库,鼓励支持其参与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产业战略规划制定等工作。
(三)优先选择创新联合体为试点单位,在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活力激发、体制机制创新等领域实施科技创新改革措施。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创新联合体每年年底向通辽市科技局报送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一)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情况;
(三)承担市场化成果转化或企业孵化情况;
(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情况;
(五)承担其他重要任务情况。
第十条 创新联合体在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期间,不得自行解散。如有重大变更事项,应及时向通辽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一条 创新联合体要严格按照《通辽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组织不力,未按协议履约的,取消其创新联合体资格,三年内,不得牵头组建其他创新联合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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