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用人单位:
近期,用人单位申请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后,在申请朝阳区创业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补贴时,提供的社保权益记录暂时不能满足补贴条件,补缴社保费后可能不符合5年以内的注册年限要求。为更好落实相关政策,保障用人单位既享受缓缴社保政策,又能享受相关创业补贴,现就申请创业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涉及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申请创业补贴超过注册5年期限的,可在补缴社会保险后再行申请,申请时间最晚不得超过2023年3月31日。
2.根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京人社发〔2022〕4号)规定,保险费缴清最后日期为2023年2月23日,未及时缴清的不再享受创业补贴。
3.未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申请期仍按《朝阳区创业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朝人社发〔2022〕8号)规定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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