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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关于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7日 18:11:36 发布部门:虹口区人民政府 收藏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就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虹口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企业请按附件3要求,于11月25日前提交纸质版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及佐证材料。并于公示期完成网上填报(与纸质材料一致)。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根据规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须是创新型中小企业。鉴于今年首次实施,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企业向虹口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完成自评(参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要求),同时,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可以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2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4)并报送至虹口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

  2019年申报(复核)通过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于本次开展复核。企业登录服务云平台,填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申请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复核。企业向虹口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纸质材料(参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要求,无需提交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材料)

  三、申报要求

  创新型中小企业:请于11月25日前提交纸质推荐函和汇总表(附件1)、自评表以及佐证材料(附件3),整本胶装,于封面、骑缝、真实性处盖企业公章(一份),(推荐函和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到相应邮箱),逾期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系统将于11月中旬在服务云平台开放,请于11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推荐函和汇总表(附件2)及申请书(二份,由系统导出,封面盖公章,法人签字,不含佐证材料)(推荐函和汇总表可编辑电子版发到相应邮箱),逾期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四、联系方式

  虹口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张洁

  地 址:虹口区玉田路222号(沿街南门)202室

  电 话:55801388 13621742792

  邮 箱:hkqzhongxiaoban@163.com

  虹口区商务委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下载
申报相关附件
(责任编辑:谭美琪)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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