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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培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5日 09:36:13 发布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为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科火字〔2022〕100号)有关要求,市高企认定办现开展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培训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时间地点

  第一场时间:2023年8月30日下午3:00

  地点:北塘建发大厦3楼报告厅(滨海新区泉州道3号,公共交通:轻轨9号线东海路站下车,西门公交站转519专线或127路公交车,“文体中心站”下;自驾可停建发大厦或文体中心停车场)

  第二场时间:2023年8月31日下午3:00

  地点:天开高教科创园综合服务中心3楼报告厅(南开区科研西路与大学道交口天津科技广场,公共交通:地铁6号线“一中心医院站”下车,步行约500米;自驾可停天津科技广场销售中心停车场(地下))

  专家可选择任一场培训会参加,今年新入库的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应参加本次培训,参加培训后方可参与高企评审活动。

  二、专家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二)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四)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三、专家职责

  (一)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三)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四、专家纪律

  (一)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

  (二)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三)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四)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五)认定评审期间,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

  (六)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

  五、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 高新技术处 022-58832971

  滨海新区科技局 高新技术室 022-66707958

  2023年8月24日

(责任编辑:LXY)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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