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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开展2023年“深圳农场”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2日 10:17:24 发布部门: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收藏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委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要求,发挥深圳优势,助力对口地区、协作地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按照《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深圳农场”建设实施意见》(见附件1),我局组织开展2023年“深圳农场”创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工作要求及目标

  充分挖掘对口地区、协作地区当地“土特产”资源,重点支持在对口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含养殖水产)、新技术融合、产业链延伸、复合业态等四种类型“深圳农场”创建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先进模式和公共品牌,推动深圳企业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中展现作为。结合工作实际,2023年择优认定42个“深圳农场”。

  二、建设重点

  根据《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深圳农场”建设实施意见》明确的方向,围绕对口地区协作、产业园区合作、协同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市场需求为牵引,按照企业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深圳企业与对口地区开展多种形式合作,重点打造发展理念新、生态环境好、建设标准高、技术标准先进、产品质量优良、产销效益良好、运营管理先进、辐射带动明显、具有显著示范引领作用的农业骨干力量,培育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或深圳对口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以种植(粮棉油菜果等)、养殖(畜禽蛋奶)、水产为主要生产经营范围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二)申报条件。创建“深圳农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深圳企业参与。深圳企业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或深圳企业参与项目建设、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展示营销等,以及深圳对口地区产业帮扶项目、消费帮扶项目等。

  2.生产适度规模化。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稳定开展生产经营2年以上。种养规模与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达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当地有适度规模规定标准的应达到当地标准),具有全套合规生产手续(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承包、租赁或流转的土地年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承包、租赁或流转合同,且合同期限内不得转包。

  3.生产经营现代化。经营者接受过农业相关教育或技能培训,了解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能运用先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农场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基础设施条件,有必要的生产配套设施、必要的生产机械等配套设施,机械化程度高。

  4.综合效益示范化。农场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促进农民增收。

  四、申报创建数量和申报程序

  按照自主申报、择优推荐、量化评价的原则组织申报“深圳农场”创建。

  (一)申报数量

推荐单位

推荐创建数(个)

推荐单位

推荐创建数(个)

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部门

5

援疆指挥部

1

援藏工作组

1

粤桂协作工作队

15

汕头指挥部

7

河源指挥部

6

汕尾指挥部

4

潮州指挥部

3

惠州博罗、龙门、惠东县工作队

3

(每县1个)

各区(新区)

对口办

10

(各区1个)

其他对口地区、协作地区有关部门(共10个)

结合实际推荐

合计

65个

  (二)申报程序

  1.组织创建。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部门、前方派驻机构、各区对口办动员对口地区范围内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其他对口地区、协作地区可结合实际开展动员工作,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自愿申报。

  2.择优推荐。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部门、前方派驻机构、各区对口办,以及其他对口地区、协作地区(未设前方机构和未实行区县结对的地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经营主体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把关,择优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申报材料及要求详见附件2)

  3.汇总名单。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部门、前方派驻机构、各区对口办,以及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毕节市乡村振兴局、昭通市乡村振兴局、寻乌县对接深圳市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巫山县招商投资事务中心收集本市(县)经择优推荐的申报材料,统一报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收到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后,根据“深圳农场”创建条件,汇总形成“深圳农场”创建候选名单。

  4.公示。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向社会公示“深圳农场”创建候选名单,公示期3天。

  5.公布创建名单。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营主体进入“深圳农场”创建名单,由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向社会公布,批准创建“深圳农场”。

  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部门、前方派驻机构、各区对口办,以及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毕节市乡村振兴局、昭通市乡村振兴局、寻乌县对接深圳市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巫山县招商投资事务中心做好统筹,结合实际组织申报,明确1名工作人员对接收集资料,于8月24日前报送对接人及联系电话。

  请上述单位统一收集纸质材料(盖章件)和电子版,汇总后填报名单汇总表(附件3),于2023年9月13日前(以邮件接收时间为准),将材料电子版整理形成压缩包发送至指定邮箱(msc@fphzb.sz.gov.cn),并与联系人确认收到,超期不予受理;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盖章原件)一式 2份送达(可邮寄)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上述材料必须如实提供,一旦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永久取消“深圳农场”申报资格。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农办秘书处联系。联系人:叶先生,胡女士;联系电话:0755-88120384,88121174。

附件下载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深圳农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附件下载
申报材料及要求.doc(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名单汇总表.doc(点击下载)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2023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LXY)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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