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北京城市副中心和张家湾设计小镇的总体部署,通过建立健全拟入驻项目评价审核机制,促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构建与设计小镇定位相匹配的产业格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拟入驻张家湾设计小镇的项目,主要适用如下项目(简称“拟入驻项目”):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指新占用土地项目、利用自有土地续建或改建扩建项目、合作并购及股权转让项目等项目。
(二)产业用房租赁项目。指经通州区人民政府授权,将自持产业用房及配套各项服务用房出租给设计小镇企业的项目。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高位引进原则。从源头严把项目质量,提高准入门槛,坚持高位引进,以高端项目引领设计小镇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产业导向原则。注重产业规划的导向作用,聚焦设计、城市科技等主导功能,积极承接中心城区适宜功能和产业疏解转移,提升区域产业发展能级。
第五条 集约高效原则。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加注重集约高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单位产出效益,统筹衡量拟入驻项目的经济、生态、社会等多元综合效益,推动设计小镇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拟入驻项目的主体应系在张家湾设计小镇完成市场主体注册、并在当地完税的设计企业和城市科技企业。
第七条 拟入驻项目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最新版)》,且符合张家湾设计小镇相关产业规划与布局,重点聚焦设计、城市科技等发展方向。
第八条 拟入驻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达到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并且满足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质量等要求。
第九条 拟入驻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水耗符合国家、北京市和通州区规定的限额,并满足行业要求。项目的发展潜力、用地容积率、产业布局等满足区域发展需要。
第十条 拟入驻项目在科技创新方面,应满足如下标准:
1.设计项目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
2. 城市科技项目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不少于3%。
第十一条 拟入驻项目投入产出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设计项目属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人均产出不低于80万元/人;属于产业用房租赁项目的,人均产出不得低于20万元/人。
2.城市科技项目属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人均产出不低于150万元/人;属于产业用房租赁项目的,人均产出不得低于40万元/人。
第十二条 拟入驻项目税收贡献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设计项目属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人均税收不低于4万元/人,或地均税收不低于0.4万元/平方米;属于产业用房租赁项目的,人均税收不低于1万元/人,或地均税收不低于0.1万元/平方米。
2.城市科技项目属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人均税收不低于8.5万元/人,或地均税收不低于200万元/亩;属于产业用房租赁项目的,人均税收不得低于2万元/人,或地均税收不低于0.2万元/平方米。
第十三条 满足基本准入条件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给予优先准入:
(一)拟入驻项目为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重点总部企业或战略性总部企业;
(二)拟入驻项目为全球工程设计150强、世界建筑设计公司100强、中国工程设计60强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
(三)拟入驻项目属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属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及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资质资格;
(四)拟入驻项目的核心成员系中国工程院士、国家级勘察设计大师、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北京市级勘察设计大师、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其他经认定的领军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五)拟入驻项目曾参加且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大展、德国IF奖等国内外知名产业奖项,以及其他经认定的省(市)级以上的行业奖项;
(六)对设计小镇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或对提升设计小镇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有明显促进作用的项目,以及设计小镇产业发展延链、补链、强链急需的相关项目。
第十四条 对设计小镇产业发展引领作用大、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强的设计企业和城市科技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设定准入,由区产业发展促进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四章 准入评审机制
第十五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设计小镇准入评审的主管机构,统筹协调项目准入评审、后续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每年定期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的后续考核评价,重大项目需签署对赌协议,企业达不到协议要求的将收回空间资源及其他项目支持。
第十七条 拟入驻项目属于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应当进行准入评审,获取准入资格的项目主体应当根据准入意见与相关单位签订承诺协议。
第十八条 拟入驻项目属于产业用房租赁项目的,园区管委会会同市监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对其进行动态监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给予一年的整改期。如仍不符合要求,按照相关程序予以退出,并返还获得的区级奖励资金。
(一)新入驻项目年营业收入第三年达不到200万元的;
(二)新入驻项目年纳税额第三年区域经济贡献达不到10万元的;
(三)新入驻项目1年内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不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年报工作要求的,“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量大,以及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问题较为突出的;
(五)不符合税务部门税收风控要求的;
(六)主管部门认定企业税收指标达不到要求或影响社会管理的。
第十九条 项目主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入驻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并计入企业诚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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