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加计扣除政策要求,持续推动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落地,现对税务部门提出异议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开展技术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收到税务部门《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企业。
二、组织程序
(一)系统申报。通过“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xm.gdstc.gd.gov.cn/hz/)”在线申报。企业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系统,需先完善单位信息、填写惠州市科技企业备案表,再按需鉴定的项目填写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表(一个项目一张表),保存生成带有水印的PDF并签章,与相关附件一并上传后提交,无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县区审核。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产业、技术专家分领域对项目进行技术鉴定。
(四)异议申诉。项目鉴定完成后,企业可在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查询鉴定结果。对鉴定结果存有异议的企业,可于收到鉴定结果的3天内进行申诉,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结果反馈。市科技局将鉴定结果反馈至市税务局。
三、鉴定材料
企业通过系统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技术鉴定申报表,并须提交以下附件:
(一)企业研发管理相关制度。与本企业科技研发相关的项目、财务等管理制度。
(二)企业研发费用情况。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企业未开展专项审计(鉴证)的,可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企业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
(三)项目立项决议。企业内部立项决议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级别的会议通过,并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立项金额等必要信息。
(四)项目计划书。可为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或类似材料,应包括项目背景、预期成果、研发内容、技术路线、主要创新点、经费投入和人员安排等。
(五)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应包括该研发项目研发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如项目已完成验收,提供验收报告。
(六)项目过程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模具开发、装备调试记录、试验数据、试验报告、研讨记录、研发活动照片(包含说明)等,每个项目至少提供两类及以上的过程证明材料。委托、合作开发项目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
(七)项目成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或授权、软件登记、著作权(版权)、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包括行业协会、同行)对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价、企业内部试验数据报告、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企业需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项目的研发阶段进行提供。如项目尚未产生成果,说明项目所处阶段及未产生成果原因;如项目已完成验收,提供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等级别的会议通过的验收意见;如项目研发失败,提供结题说明及应尽职责(如经费调整、对原有试验材料另行安排等)的相关证明。
(八)项目组研发人员名单。实际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名单,具体应包括姓名、专业、学历、在本项目中承担的主要任务等信息。
(九)项目辅助账明细表。企业按照或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形成的研发辅助账。
(十)企业研发项目技术鉴定申报表。企业通过系统填报,生成带有水印的PDF文件。
上传附件须字体清晰,均须加盖公章并彩色扫描为pdf格式(如为第三方带有原章的材料,可不盖公章),单个附件限定30M内,其中附件九辅助账明细表可能超过30M,为确保清晰,可不盖公章,直接上传EXCEL格式。
四、注意事项
(一)惠州市科技企业库备案企业是指企业上年度开展研发活动,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企业可常年通过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备案和更新数据,并保存提交,无需主管部门审核。为减少企业负担,系统将科技企业备案数据作为基础数据直接调用至相关业务,因此企业申报市科技业务前应先备案或更新数据;如在申报相关业务时需要更改相关数据,应在科技企业备案表中修改。
(二)项目证明材料须确保真实、完备、充分,且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是有计划、有目标、有过程、有结果的研究开发项目。项目初审只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核。专家根据企业提交的项目证明材料进行鉴定,重点审查项目计划书是否包含必要的内容,过程证明材料、结果证明材料是否与项目计划书匹配。因材料不充分、不完备导致专家无法判断的项目,鉴定结果为不通过。除因专家评审有误外,其他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项目鉴定不通过的,不受理异议复审。
(三)为更好地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除保留本次项目鉴定所需的申报材料外,还需做好以下资料留存备查工作,留存资料应至少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
4.如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用于非研发活动的,须对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进行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企业如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五、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7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17:00时。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规划发展科曾权辉电话:2808974
惠州科技企业QQ群:194744064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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