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对中关村创新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政策措施,运用好“1+5”政策,实施“三大工程”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现中关村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我委参考《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引导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加速器升级,打造标杆型孵化器,试点建设硅巷,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中关村科技园区东城园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16日
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对中关村创新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政策措施,运用好“1+5”政策,实施“三大工程”,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现中关村东城园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引导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加速器升级,打造标杆型孵化器,试点建设硅巷,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参考《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应坚持专业、专注、专精的发展目标。应聚焦专业,广泛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务;应保持专注,密切跟踪前沿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发展趋势,建立早期“硬科技”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应突出专精,加强导师团队建设,加大早期项目投资,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第四条 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负责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孵化器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东城园管委会管理服务范围内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特别是聚焦东城园重点发展的信息传输、信息技术服务、集成电路、云计算、人工智能、元宇宙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孵化器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5年以上。孵化器建筑面积应在500(含)平方米以上。应为入驻企业提供通讯、宽带等必需的办公条件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根据孵化器的场地面积、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等情况,对入驻企业总量和引进计划进行合理安排(以每个工位不少于4平方米来核定入驻企业数量)。要求入驻企业在办公场地悬挂营业执照。
(四)建有创业导师团队,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含)人次。
(五)向入驻成长性创新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创新创业培训、创新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金融服务、工商税务代理、知识产权服务及其他中介服务,与不低于10(含)家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原则上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成员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东城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含)家。因疫情等特殊因素影响,及孵化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阶段,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含)家。其中新入驻成长性创新企业税务、工商、统计三项关系均在东城区的企业数量占比应达到100%。出孵企业落户东城区比例应达到80%。建立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入驻企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箱以及实际经营项目等基本情况,记录与入驻企业联络沟通和提供服务情况。
上述在孵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东城区产业指导目录及园区产业发展方向;2.承诺能够在东城区经营的业务留驻东城长期发展;3.未来具有良好的预期效益;4.企业及所开展业务社会风险可控。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孵化器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请机构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开展专业平台、供应链、资源对接以及创业导师、早期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说明材料,在孵企业发展情况的说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申请机构组织实地核查,提出拟认定孵化器名单,在数字东城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组织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经认定的孵化器,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
第九条 评定为东城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享受东城区有关政策。
第十条 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每年对经认定的孵化器进行考核,包括孵化器运营管理、机制创新、孵化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考核合格保持认定资格;考核不合格取消认定资格。经认定的孵化器应按规定每年向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报送年度发展情况。不报送年度发展情况和政府部门所需经济数据的,且经催告后仍逾期不报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 孵化器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报告。经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认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认定资格。孵化器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申请变更名称。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有影响公正评审行为的;
2.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逾期未向中关村东城园管委会市报告的;
3.以孵化器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法经营,或其他与孵化器认定有关事项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4.孵化器运营主体被依法终止或自行要求取消的。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十三条 吸引社会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关注早期孵化项目投资。支持相关基金投资孵化器自有基金退出投资的优质项目。
第十四条 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孵化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运营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广泛吸引具有国际视野、相关行业背景和创业经历的专业人才加入创业孵化行业,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传授创业经验、提供创业指导、对接创业资源。
第十五条 聚焦主导产业细分领域,支持包括信息传输、信息技术服务、集成电路、云计算、人工智能、元宇宙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的专业孵化器建设。
第十六条 推进对外合作。支持东城园孵化器加强与各区及外省市孵化器的业务合作,加强供应链等资源对接,不断拓展孵化服务链条。
第十七条 加强国际交流。鼓励孵化器搭建海外业务平台,深度融入全球创业孵化服务网络,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对接国际技术、资金、人才、市场等资源。支持孵化器拓展海外业务渠道,开展项目“离岸”孵化,广泛吸引全球优质创业项目、技术成果和创业人才来东城区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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