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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推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7日 17:01:34 发布部门:虎丘区人民政府 收藏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管理委员会,综保区、度假区、狮山商务创新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委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推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区党工委2023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

  苏州高新区推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和促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推进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强区战略实施,有效支撑和服务区域经济转型升级,按照区工委管委会推进高质量发展要求,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是指为促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的高价值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提供代理、转让、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法律、信息、培训、运营、融资与产业化等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活动的新型服务业。

  第二条大力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鼓励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高新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引进高端机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新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高新区外依法登记注册5年以上,知识产权业务在主营业务中占比60%以上,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

  (二)落户高新区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专业团队(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数据工程师等)社保缴纳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20人、30人。

  (三)落户首个自然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第二、三自然年度保持营收增长。

  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首次资助不超过50万元,第二、三年度根据机构营收、纳税额、用人成本以及运营情况综合评定,三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新引进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第三条大力引进、培育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人才

  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引育力度。

  (一)设立知识产权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创业领军人才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给予创新领军人才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

  (二)对新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给予5万元/人奖励;对新获评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骨干人才,分别给予2万元/人、1万元/人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人才,给予2万元/人奖励;对已获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新获得国家法律资格证书(A)人才,给予1万元/人奖励;对新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人才,分别给予1万元/人、2万元/人奖励。

  (三)对新引进区外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才,给予机构3万元/人奖励。

  以上第(二)(三)项奖励,均需获评个人已在高新区工作满1年且申请本奖励时仍在职,每家单位每年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其中第(二)项奖励一次性拨付,第(三)项奖励分3年拨付,每年拨付1万元。

  第四条大力支持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做大做强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端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高新区为总部积极“走出去”发展。

  (一)加大对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办公场所支持。对新设或由区外迁入高新区的服务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不超过3年。租房补贴标准:社保缴纳5人以下机构给予不超过100㎡租房补贴;社保缴纳5人以上机构,每增加1人补贴面积增加20㎡,补贴面积不超过实际租赁面积。补贴标准不超过30元/㎡/月。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金额,营收1000万以下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营收1000-2000万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营收2000万-3000万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营收超过3000万元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先缴后返。

  (二)对在高新区依法注册成立3年以上,年营业收入(其中知识产权业务在主营业务中占比须60%以上)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2000万、5000万以上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新增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达标当年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并正常提供公共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扶持资金。对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级A+级的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案例入选国家、省级优秀(典型)案例的,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3万元奖励。

  (四)对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战略,设立境外知识产权分支机构并正常运营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苏州高新区为总部“走出去”,对在副省级及以上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正常运营且合并入总部统一会计核算的,每设立1家,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大力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

  支持国外知名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常驻代表处等机构,鼓励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开拓国际知识产权服务业务,全面提升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国际化程度。

  (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国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有国外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在高新区设立常驻代表处,并正常开展业务的,根据常驻代表处用人成本以及运营情况综合评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知识产权服务出口机构,按照每年知识产权服务出口额(以年度收汇金额为准)2%进行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需提前报备并经审查核实)。

  (三)对具有中国政府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具有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代理资格的外国人,通过中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获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高新区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的,给予2万元/人奖励。

  第六条激励机构引荐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为充分发挥机构在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招引中的积极作用,搭建社会化招引平台,对推荐落户机构满足以下条件的推荐企业给予相应奖励(需提前报备并经审查核实)。推荐企业须为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单位(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资控股企业、建设期内院所平台除外)。

  (一)推荐落户机构首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以上,给予推荐机构不超过营业收入1%的一次性奖励,单家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推荐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国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具有国外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在高新区内设立常驻代表处,给予推荐机构5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推动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鼓励依法成立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组织,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牵头、参与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标准。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团体主办、承办大型知识产权活动给予补助。

  (一)对依法注册成立的以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根据运营、服务成效综合评定,经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扶持资金。

  (二)对承担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相关标准委员会工作的单位,根据服务、工作成效综合评定,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扶持资金。

  (三)对企事业单位、团体主办、承办国内外高水平、高层次知识产权服务业峰会、论坛、大赛等活动,经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后,按照实际举办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附则

  (一)本政策奖励的对象为在苏州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或其它组织。

  (二)本政策按照次年兑现上年奖励和补助的原则,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组织申报、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工作,涉及资金由区级和板块按照1:1比例承担。

  (三)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区级企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市级及以上同类奖项的,如上级奖励中含有区级配套资金,在进行区级政策兑现时可予以相应扣减。区级给予的政府扶持或区级配套资金涉及分档奖励的,同一项目晋档升级,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申请单位根据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提出申请,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其中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根据企事业单位、团体、常驻代表处运营情况、服务成效、人力成本综合评定,其余根据机构营收、纳税额、用人成本以及运营情况综合评定。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必须依法经营。被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被相关部门通报、约谈,或因商标恶意抢注等行为被多次举报投诉的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资金。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资金。

  (五)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不得利用更名等手段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同一项目的不同申报单位中,如出现法人、合伙人、股东为同一自然人,则只奖励其中一个单位,且该项目不再接受落选单位在其他年度的申请。申报条款中明确可累计获取奖励的除外。

  (六)本意见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苏州高新区知识产权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虎府规字〔2017〕7号)同时废止。2023年1月1日至本文件印发施行期间知识产权服务业相关政策支持,参照本文件执行。文件施行前,已按照原政策获得部分奖励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责任编辑:L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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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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