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3〕27号)部署要求,决定从2023年8月起组织开展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在我市备案且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数量,我局通过“双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对4家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见附件一)。
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本次监督检查时间从2023年8月14日开始,具体安排如下:
(一)材料报送阶段(8月14日至8月20日)
代理机构应及时准备与被抽取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执业情况自查报告报送我局。
(二)书面审查阶段阶段(8月21日至9月5日)
我局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三)现场监督检查阶段(9月6日至9月20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检查工作组赴代理机构办公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工作底稿签字盖章确认。
(四)处理处罚阶段(9月21日至10月15日)
我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汇总报告阶段(10月16日至10月20日)
我局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于2023年10月20日前报送苏州市财政局(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三、工作要求
代理机构应建立专人联络机制,认真配合我局监督检查工作组开展工作,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清晰。现场检查阶段,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场,备好单位公章配合检查人员确认检查发现的问题,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科,联系电话0512-53512539。
太仓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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